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民族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系统工程。第四条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的单位、组织和各民族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市场、进旅游区、进宗教活动场所,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民族团结意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
  各民族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八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权利,不因民族身份或者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或者限制。
  机场、车站、宾馆、旅游景区(点)、医院等公共场所或单位,对服务对象不得因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不同而区别对待。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及个人;
  (五)发展民族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六)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开展少数民族节庆活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九)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第十条 州、县(市)、行委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宣传月活动;
  (四)负责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五)联系、培养和引导民族宗教界人士,发挥他们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州、县(市)、行委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动民族经济发展。第十二条 州、县(市)、行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顺利推进。第十三条 州、县(市)、行委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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