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提出什么改革方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如题所述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财政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顶层设计,分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收入增长乏力的情况下,继续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由2012年的53.3%提高到2014年的58.2%。不断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方面,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设立的专项,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另一方面,清理整合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201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财政积极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压减了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了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审批权。在安排2014年预算时,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150个左右,完成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14年减少1/3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目标。
(3)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加强中央与地方预算管理的衔接,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督促地方及时列入年度预算。明确转移支付下达的期限,加快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推进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和管理办法。做好绩效评价,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机制,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
(4)推进地方整合专项资金。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将中央下达黑龙江省的77项涉农专项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允许黑龙江省对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三大类资金内部,根据任务需求,适当调剂、统筹安排使用。
(5)推进转移支付依法管理。在新修订的预算法中补充了转移支付管理的诸多内容,如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等。在《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71号)中,也对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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