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常识:劳动者“被放假”怎么办

如题所述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休息使得劳动力得以保持和延续。劳动者可以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育假等假期。这些假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主动地行使权利。在实际用工中,往往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强制性安排劳动者放假的现象,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老板非要放你假的理由有很多,有的为停工待料,有的为轮休,有的为停薪留职,还有的为待岗。今天,小编通过一则新闻“14名”被放假“职工获赔50万元”就这些现象做个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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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了4个月的“息工待岗”争议,爱尔希(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希公司”,主要做软件服务外包业务。)14名员工近日拿到了经济补偿50余万元。这是自2014年他们被公司告知“息工待岗”,在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总工会协调后,争取到的最好结果。
  2014年11月26日,公司突然召集冯国峰等14名员工,向他们传达了《关于息工事宜的通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14名员工从2014年12月1日起息工待岗4个月,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工资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1300×80%=1040)支付,扣除个人应缴纳社保费用,实际支付570元。”
  尽管公司保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冯国峰之前工资平均每月1.9万元,现在一下子变为了570元。“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每月570元可怎么活?”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有7个同事“稀里糊涂就签字了”,签完后悔不已。
  爱尔希公司则表示,企业可以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性安排职工下岗,在度过困难时期后再考虑安排职工重新上岗。在下发通知前一周,公司也与公司工会讨论过,并且在大连高新区相关劳动部门备案。
  但是,让冯国峰他们感到不解的是,劳动合同期间,企业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并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息工待岗,这合法吗?
  同时,冯国峰也找到高新区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并没有查到公司备案信息。2014年12月3日,经济赔偿按“N+1”个工作年限乘上平均工资补偿标准,爱尔希公司共赔偿14名员工50余万元。
  劳动者“被放假”原因
  1、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生产淡季,劳动力暂时富余。这种情形最为常见,并且涉及的员工广泛。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进行调查或协商解决。这里所说的“重大矛盾或纠纷”包括调整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罢工以及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涉嫌违法等。
  3、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放长假的方法达到迫使劳动者离职的目的。
  “被放假”主要涉及问题1、被放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付;
  2、劳动者以被放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详细分析1、“被放假”期间工资的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而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地方性的规章如北京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的规定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或八十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不过,这些规定适用的范围有限,仅限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
  2、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看
  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付出劳动则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约束并不仅仅来自劳动合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法规规定部分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比如,法定节假日、工伤治疗期间等。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是因为企业遭遇经营困难,此时,企业安排员工放假可以缓解用工压力,更重要的是可以保存劳动关系,同时,对劳动者而言,工作岗位得以保留,获得一定的工资和生活费,这样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3、“被放假”不同造成者,工资发放有区别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协商解决的,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发放。对于其他的情形,我们认为不宜扩大适用,应视放假的原因来确定。“被放假”是劳动者造成的,如工作失误导致停工、停产以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涉嫌违法接受调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相反地,用人单位恶意对劳动者放假,或者停工、停产证据不足的,则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
  4、“被放假”牵扯到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关于劳动者以“被放假”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审查的范围是劳动者的主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放长假的方法达到迫使劳动者离职的目的情形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变相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倾向于提出赔偿金的主张。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有生产经营困难、处于淡季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进行调查或协商解决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是客观需要,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这种强制息工待岗属于违法行为,他们可以申请经济补偿或解除劳动合同。息工待岗不能成为企业变相裁员手段,企业在经营困难的状况下,可以通过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与职工积极沟通,共同渡过难关。即使要员工息工待岗,也要事先征得员工同意,强制给职工“放假”的方式属违法行为。
  今日要点:企业统一安排员工休年假的做法,如果没征得员工同意,或者员工无法选择是否可以不休的话,就触犯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可以申请休或不休的话,这就是人性化的举措,在法律上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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