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龄津贴的发放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1. 离休费
- 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自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干部不执行此规定。自1994年1月起,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 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包括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以及1988年10月、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还包括1994年至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2. 退休费
- 退休干部: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全额计发。护教龄津贴的计算方式同离休费。
- 退休志愿兵(士官):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 交通费:自2004年1月起,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2. 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 军人职业津贴:自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 公勤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 服装费:自2000年10月起,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调整为寒区50元/月。
6. 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
7. 房租补贴:自2004年5月起,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
8. 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 军粮差价补贴:军粮补贴标准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00元。
11. 护理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法律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服务管理遵循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对在服务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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