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如题所述

为规范山西省行政机关文件制定程序,提升文件质量,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即省府及其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行政事务文件。内部管理、人事任免等非规范性文件,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省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授权制定文件的其他机构,临时机构和归口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独立发布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均需遵循本办法。文件制定需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改革精神,遵循合法、适当、协调原则,确保与上位法不冲突,并注重精简、统一和效能。


在制定文件时,要保障权利义务统一,明确公民义务的同时提供权利保障;同时,职权与责任相统一,规定行使职权的权限与责任。


文件标题形式多样,如"规定"、"办法"等,实施法规时可冠以"实施"。省府部门制定的文件需明确部门名称。


起草阶段,省府和部门可由法制机构或内设机构负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清理相关现行文件。


审查阶段,省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对文件内容、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进行严格把关。


通过审查的文件,需经省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决定,并在省府公报和法制网站公布,否则无效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文件备案和检查依照其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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