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法家思想的发展

如题所述

    隋唐时期的政治统治集团的法律主张;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律疏议》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法律的功效和礼义道德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礼的精神完全溶化在法律条文中。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了十分完备的程度,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法律化的完成。

    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唐律疏议》把"三纲"法律化、制度化。凡是反对"三纲"的,均被认为触犯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列为"十恶"大罪,是刑罚打击的重点。

    .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疏议》把人们分为良人、贱民两大类,在皇帝以下分为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法律规定贵族、官吏有罪无刑;良人和贱民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良贱异法",等级地位各不相同;而且还规定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制定了一整套关于"议、请、减、赎、官当"的法律措施。

    杨坚“除削烦苛”的法律思想;

    北周的法律既残酷又混乱,“内外恐怖,人不自安” 。在杨坚掌握北周政权时就曾经进行过改革,亲手删定《刑书要制》,但不太彻底。隋朝建立后,开皇元年(581年),杨坚下令命高熲等人参考魏晋旧律,制订《开皇律》。开皇三年(583年),杨坚又命苏威、牛弘修改新律,删除苛酷条文。《开皇律》将原来的宫刑(破坏生殖器)、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残酷刑法予以废除。规定一概不用灭族刑。减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千余条,保留了律令五百条。刑罚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基本上完成了自汉文帝刑制改革以来的刑罚制度改革历程,这就是封建五刑制。《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死刑复奏制度是从开皇十五年(595年)形成定制的,杨坚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须经“三奏”才能处决死刑。《隋书 刑法志》:“(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决。”杨坚还下诏:“天下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复治。” 《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杨坚修订的法律唐朝都基本上继承了。

    李世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

    (1)以“安人宁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李世民为首的统治集团认为,隋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统治者过于贪婪,人民负担过重。他们“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在制定政策时以“安人宁国”为指导,施行“无为”政治。魏征以为“以为而治,德之上也”。李世民既推崇儒学,将尧舜之道、孔孟之书作为为政掼,又吸收了道家清静无为的思想及法家的某些思想。在“安人宁国”方针指导下,唐初法律思想具有礼法融合,德主刑辅,立法宽简,执法严明等特点。
    (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李世民君臣认为,要安邦治国,必须重视立法,而立法应以礼为指导,以“宽简”为核心。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其一,既制礼,又立刑。唐初统治者认为,治国必须礼法兼用,“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李世民强调礼法统一,主张失礼则入刑,不忠、不孝皆为犯罪行为,《贞观律》条款处处体现了礼刑结合的思想,它为永徽时律疏奠定了基础。 其二,立法必须公平。唐初统治者认为,法是国家的权衡,人君立法应“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魏征言:“圣人之于法也,公矣。”唐初统治者所说的“公”,当然是指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言。为了能保护地主阶级的整体、长远利益,唐初统治集团主张立法要从公而弃私,不能以这个人好恶代替法律。其三,立法须稳定,“不可数变”。李世民君臣认为,法律固然应随时代不同而有所改变,但却不可多变,法律多变害处甚多,官吏不能尽记,前后条文牾,民不知所避,失掉权威而难以实行。其四,“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在强调立法公平、法律稳定的同时,唐初 统治者格外强调律文的简约,认为只有简约,才能使律文前后一致,公平合理。贞观年修律,便“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贯彻了这一原则。
    (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为贯彻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主张,李世民统治集团不仅在立法上强调变简,执法上也强调慎狱恤刑,务求其实。其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慎狱恤刑。李世民认为,官吏多以入人之罪为能,利在杀人,因此造成冤狱。他明令,司法官员须慎刑慎杀,依法断罪,或重或轻,均依定制。其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唐初统治者对待死刑十分慎重,“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其三,完善死刑审批程序。唐太宗将死刑三复奏变为“五复奏”,京城中两天内复奏五次,给皇帝以充分的时间考虑生杀予夺,有效地避免了冤案。其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李世民君臣以隋严讯逼供为戒,强调审讯中要注重事实,并规定了“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的原则,以防止滥刑滥罚。
    (4)明正赏罚,一断于律
        唐太宗赞扬诸葛亮罚不避亲,赏不遗仇,要求官吏审狱断案“一断以律”。他自己还带头守法,在司法判决与自己的敕令有所违背时,克已从法,使司法人员敢于维护法律,犯颜直谏。 (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唐太宗从谏如流,当其敕令与律相矛盾时,他往往能接受司法机构的观谏,忍个人小忿,而存法律大信。因此,皇权对司法的干涉相对减少,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司法活动中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在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更为严密、更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巩固统治的法制思想。他们在"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出现了中国社会罕见的、为人称道的"法治"局面。

    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及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天人不相预"的主张 
      柳宗元曾作《天说》与韩愈的天刑论相对抗,认为人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过失。
    赏罚及时说 
      柳宗元在《时令论》和《断刑论》中分析了自然条件与人类活动的关系,批评了必须按照时令行事的观点,批判了"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谬说,强调赏罚要及时,提高执政效率。他认为施刑和赏罚,是用来劝勉和惩戒人们的,赏罚及时,劝勉和惩戒的功效也才显著,那种附会天意的按时令来行刑的说法,,不过是欺人之谈。 
    法律源于"势" 
      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其必然之"势",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取决于"势";随着时势的发展,法律也要相应的变化,从而否定了传统的神权法思想。 
    刑、礼"其本则和,其用则异" 
      刑和礼"其本则和,其用则异",他们的根本原则相同, 而其用途迥异;刑罚在与惩罚违法犯罪,礼仪在于表彰善行,二者不容混淆。 他还强调定罪量刑要与事实为依据,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情理,即所谓"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 
      柳宗元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一定的影响。  

    刘禹锡的法治思想;

    刘禹锡的法制思想是在对“天人关系”问题进行长期争论中形成的,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他认为法制是人们判断是非善恶的行为准则,其次他认为法制是“人能胜乎天”的根本保障,最后他认为法制应当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

    白居易的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法律思想。 

    白居易通过对唐朝中期政治形势的深刻洞察,以极为务实的态度提出了具有现实主义色彩的“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治国理念。白居易说:“夫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鉴于刑、礼、道各有其独特的治理功能并都存在缺陷,所以,白居易认为:“王化之有三者,犹天之有两曜,岁之有四时,废一不可也。”他还强调,三者必须“循环表里,迭相为用”。他又提出,这三者具体应用于“治人”时,“惩恶抑淫,致人于劝惧,莫先于刑;邪窒欲,致人于耻格,莫尚于礼;反和复朴,致人于敦厚,莫大于道。”而应用于“治世”时,“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静之日,则杀礼而任道。”(《白居易集·刑礼道》)由此可见,白居易的治国理念既不同于激进法家商鞅、韩非等人,又相异于儒家“以礼为主,礼法合治”的二元观念。他以兼容并蓄的开明态度,根据刑、礼、道三者各自的治理作用,主张采用交替运用的方针。同时,白居易也打破了儒家礼主法次、礼先刑后的成式,主张刑、礼、道互为表里,三者因事、因时、因势的不同而各有轻重缓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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