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如题所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6.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如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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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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