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岗位廉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如题所述

1. 强化纪律学习: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得到有效执行,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支撑。定期组织教育学习,包括警示、理论、法律等内容,以增强民警的纪律意识和理想信念,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腐败思想。
2. 纪律责任明确: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三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应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3. 违规行为处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实施罚款,以及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证件、牌照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名义收取钱物且不出具任何票据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处分。
4. 营利性活动限制: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企业、受雇于组织或个人、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产品等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此外,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其分管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无效的,也应给予纪律处分。
5. 廉洁利益回避:同样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此外,接受不当接待、参与娱乐活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等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6. 财物管理规范: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规定,对于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财物等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开除处分,以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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