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如题所述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城市道路的管理措施。首先,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需确保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好,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在城市道路上新增或封闭进出口,必须先向市规划局申请,同时需征询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的意见,并获得许可证方可进行(第十二条)。占用城市道路需经过审批,临时占用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许可证,占用期满后需清理现场并缴销许可证(第十三条)。


规划中不再作为城市道路使用的道路,不得擅自占用。若需改动,需经过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局等多部门的审查和市政府批准,并遵循赔偿和占用的顺序(第十五、十六条)。临时占用也有权在需要时被终止,占用者必须服从(第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需符合规定,施工期间需设置安全标志,遵守安全规程,并在工程结束后缴销许可证(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进行的管线抢修需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并修复道路(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在5年内禁止挖掘,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批准,并支付额外费用(第十七条)。所有工程占道和挖掘作业都必须确保道路安全,设置标识和防护措施(第十八条)。


超限车辆通过城市道路需得到专门批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并在通行后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以确保道路不受损害(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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