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杭州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本办法所指民办培训学校包括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以及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市及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民政、事业单位登记、价格、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民办培训学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应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代表、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鼓励探索建立民办培训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落实办学责任,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社会组织举办需具备法人资格,个人举办需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董)事会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配备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生活安全保障设施;
(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校长)及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
(六)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四)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第八条 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二)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五)有5名以上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六)有1名以上职业指导人员,2名以上具有财会人员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和教学经历;
(八)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符合相应设置标准。
国家和省对上述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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