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民办教育纳入整个教育规划中统筹考虑,使之成为首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捐资、出资兴办教育;
三是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四是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市、区(县)两级采取专项资助、给予奖励等措施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促进民办教育有特色、高水平发展;五是依法明确各类民办学校变更和退出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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