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处和民政局的区别

如题所述

民政局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属于隶属关系。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部门,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
婚姻登记处和民政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民政局是当地政府对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当地的多个部门工作,而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级部门,也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行政重要机关单位,两者的职权范围不一样。
而民政局的主要工作是主要落实于当地的民政事业的发展,以及规模和相关的政策制度,从而根据政府起草的一些规章办事,还要根据方案进行实施,还要负责对城乡之间的医疗帮助、无助人员的经济补贴等多种救助工作。但婚姻登记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对双方进行办理婚姻登记的证明,也会发放一些结婚证,根据个人的材料出具一些结婚记录证明,同时也会积极的宣扬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婚姻材料的整理、规划等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处和民政局是不一样的概念,两者的职权范围是不同的,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部门,也是归属于民政局管辖,而民政局是针对于多方面管理的工作,而婚姻登记处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具结婚证、证明材料以及宣扬、归档等工作。婚姻登记处和民政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民政局是当地政府对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当地的多个部门工作,而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级部门,也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行政重要机关单位,两者的职权范围不一样。而民政局的主要工作是主要落实于当地的民政事业的发展,以及规模和相关的政策制度,从而根据政府起草的一些规章办事,还要根据方案进行实施,还要负责对城乡之间的医疗帮助、无助人员的经济补贴等多种救助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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