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原国有企业的资产,承担其债务,固定资产原值如何计价?

如题所述

某地区有一国有企业,在当前企业改制的大背景下,其部分有效资产经地方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出让给某一民营企业。该民营企业通过挂牌竞拍、交纳资产出让费,取得这块资产后,注册成立了一新的公司。请问:该新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计价,是以原国有企业在转让前所进行的资产评估的资产净值为新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的作法是否正确?该公司认为:“我们是通过交纳资产购置费(对于出让方的原国有企业是转让费)后取得了这批资产的所有权。该资产的价值即是原国有企业在转让前所进行的资产评估的净值。所以应当以所购置资产的净值为新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而另外有一种说法是“企业改制后,新成立单位既能提供原单位房产原值,又能提供评估价值,且按评估价值入帐,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新成立单位应按评估价值入帐”这两种帐务处理方法得出的结果是前者按该国有企业改制前评估的净值作为新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而按后者的方法“企业改制后,新成立的单位应按评估的原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请问:这两种方法到底谁正确?我认为该两种方法针对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认定是不同的。前者是通过交纳资产购置费,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理所当然的应以取得的资产的价值为固定资产原值。即原国有企业改制前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值中的净值。而后者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改制后,新成立一个公司。依据“企业进行房产重新评估后,其调整记入了“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评估值应视为房产原值”。我们这种分析和认定对不对?请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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