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司想入股我公司应该怎么做?

如题所述

问题:我和同事成立了一家公司,现在运行良好。最近有其他公司想要入股我公司,想请问应该怎样操作呢? 刘律师:公司现在的股东与该公司直接签一个股权转让协议,摊薄你们的股权比重,新公司成为新股东。在此之前,你们的公司章程应该先期调整一下,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有利于你们的调整。核心是管理架构要能够适应后来者股东介入的情况下,公司健康运作。具体操作可以与本律师当面交流。 杨律师:采用股权转让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操作,可以增资扩股,也可以股权转让。 相关知识——股权转让的必要 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保护各股东利益的需要。大股东的出资多,承担的风险大,为保护大股东利益,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按大股东的要求和愿望行事,少数股东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为体现公司的民主与公平,应赋予小股东相应的权力以回应大股东可能发生的滥权或对其产生侵害行为。 (二)、维持公司良好管理经营的需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盈利,公司资本或股东的出资与公司和其本有着重要的关系,公司法确立了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原则是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定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而股权的转让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持公司良好的经营的需要。 (三)、股权的独立性所决定的。股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它包括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纯粹商业主体,公司行为都是以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为基本准则,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才是股权的最终目的和最为核心的东西,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对股东而言,转让股权如能获得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因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资本稳定,股权的可转让性是股权的资本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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