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板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可以不经过仲裁而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就是说工人不用必须走仲裁的路,可直接去法院起诉。我想知道为什么会有这种规定??

这里有一个特别条件,首先是属于拖欠工资,而不是其他的,比如要经济补偿金等等,第二,还要有用人单位出具了工资欠条,没有欠条的也只能先去劳动仲裁。除非满足这两个条件,不然还是得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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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0
因为工人有欠条,有欠条就是民事纠纷了,而不是劳动争议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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