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就是说工人不用必须走仲裁的路,可直接去法院起诉。我想知道为什么会有这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