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象你这样的小卖部,主要涉及到国税方面的增值税。一般实行“双定”征收方式。 2、“双定”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3、实行“双定”方式征收增值税的,要依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4、关键要看是否达到了起征点。如果不达起征点,可以免交增值税。 5、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如果达到了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7、如果不达到起征点的话,税务机关就没法律依据征你税。定税要先填制核定表的,并需要你方签字确认。 8、“双定”额并不是一直不变的,如果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及正常月销售收入发生了变化,“双定”额显得偏高或偏低了,应主动向主管税务官员报告。由税务管理员调查核实后,按程序对个体户的“双定”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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