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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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单位:暂住地派出所。
二、准备材料:本人身份证、租房协议、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三、注意事项:
1、外地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2、《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3、外地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4、外地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5、外地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扩展资料: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需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者协议。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3、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还需携带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