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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青春,是一道亮丽的风景。那么,对青春偶像的崇拜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2005年11月7日晚7:00,人文学院与公共管理学院就这个话题展开了一场唇枪舌战。人文为正方,所持观点为崇拜青春偶像利大于弊,公共管理学院为反方。经过上一回合的“浴血奋战”,人文学院与公管学院对垒由我院主办的四院系新生辩论赛决赛。与会评委有经管院辩论队教练黄国涛,经管院05级辅导员武俊老师,经管院学生会主席杭利刚。人文学院前辩论队顾问吕少清担任点评嘉宾。开始,由主席介绍与会嘉宾、评委之后双方队员入座,互相介绍。正方在自我介绍时巧妙地将本方论点穿插其中,赢得阵阵掌声。主席宣布辩论赛正式开始。首先,双方一辩陈词。正方认为有时候偶像崇拜具有盲目性,但并不能证明崇拜青春偶像弊大于利。颓废成不了市场的主流。从偶像角度看,别人的崇拜正是一个促进他们自我完善的过程。而崇拜者以偶像为目标,对偶像的崇拜是自己的精神补充和心理慰藉。反方则认为当前的大多数偶像为明星制造,自身素质与涵养值得探讨,而大多数的偶像崇拜均带有盲目性。然后,进入二辩攻辩环节。反方二辩通过提问更进一步阐述了本方观点,而正方二辩则同样以自己的幽默与机敏赢得满堂喝彩。他强调:崇拜者大部分是理智的。我们喜欢张国荣,但我们没有跟着去跳楼;我们喜欢杰克逊,但我们更喜欢女人!对辩环节开始,正方辩手巧妙的把青春偶像喻为灯塔,水手的一意孤行导致船触礁,是水手自身所致,不能咎于灯塔。而电视剧情节带给我们心灵的震撼,正是我们崇拜青春偶像的理由之一。反方则认为青少年应该有自己的做人方式,讲求个性化和个人魅力。在双方自由辩论中,双方在对论点的把握上发生分歧,公管学院辩手由于对辩题的理解疏忽,而被对方抓住小辫子。对人文学院辩手抛过来的炮弹只有招架之势。 之后,是双方四辩分别陈词。反方四辩慷慨激昂,寓情于理,以例为证:据新闻报道,某中学五位同学为效仿F4,身着奇装异服,染发纹身,到处欺凌弱小,强奸女生,难道,这就是青春偶像崇拜的利?谢霆锋撞车后逃之夭夭,赵薇身着日本军旗招摇过市,罗纳尔多整日鬼混,难道,这就是青春偶像崇拜的利?而正方四辩也不示弱,“你有虫牙,吃苹果导致果牙疼却要归咎于苹果吗”,“吃饭会噎死人,但是有多少人是吃饭的时候噎死的呢?”接着,点评嘉宾吕少清对这次辩论赛进行了点评。他给05级辩手提出大量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并认为辩手在对辩题分析的严密性方面有待提高。在评委退出辩论场后,在座的观众也积极参与了讨论,把辩论再一次推向了高潮。最后,比赛结果公布,由于辩手的出色表现,四院系新生辩论赛冠军是人文学院,二辩被评为最佳辩手。而公管学院屈居第二。经管学院与艺传学院平分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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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2
利大于弊,有崇拜才有动力!只不过少数人要注意咯,崇拜得过了头会坏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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