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宅基地标准补偿是多少

如题所述

  
  农村征地最新补偿标准(2015)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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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0
  ,主要内容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第2个回答  2015-07-07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已被国务院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经济组织在内部分配,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按村民自治原则处理,即由2/3以上村民表决决定分配方案。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这里要注意土地承包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承包权人与承包经营权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承包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即农民个体,承包经营权人是农民家庭,以户为单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即按照土地承包权人计算,有权获得安置补助的承包权人的数额是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的。有的市、县国土局在计算安置补助费时经常按被征地亩数乘以补偿倍数计算,按照法律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条件,只有当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达到15倍时,才按被征土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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