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险的概念是什么呢?

如题所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的特性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2.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出售保险,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保障,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3.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4.契约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 5.科学性。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订,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精密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二)保险与其他相类似行为的比较 1.保险与赌博的比较 相似点: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区别: (1)对付的风险不同:保险对付的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赌博对付的是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也有获利可能。 (2)运用的手段不同:保险经营运用风险分散原则,以科学为依据合理分摊损失,利人利已。赌博是基于偶然的因素,冒险获利,损人利已。 (3)最终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通过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安定社会经济生活。赌博的目的是侥幸获利,制造不安定。 (4)导致的结果不同: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大额不定的损失变为小额固定的保费支出,即保险可以化不定为一定,转移、减少甚至排除风险。赌博是以一定的赌注变成不定的输与赢,变一定为不定。 2.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相同点:均以现在的剩余作未来的准备,体现一种有备无患的思想。 区别: (1)对象不同:保险的对象需符合承保条件。储蓄的对象没有特殊条件限制。 (2)技术要求不同:保险需要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储蓄的计算技术是本金加利息。 (3)受益期限不同:保险的受益受保险合同的限制。储蓄则以本息还返为受益期限。 (4)行为性质不同: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 (5)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各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储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3.保险与救济的比较 相同点:均为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 区别: (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保障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一种商业行为。救济由个人、单位及社会提供。 (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保险保障以保险基金为基础。救济资金取决救济方自身的财力。 (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保险的保障受合同保护,故保障及时可靠。救济是一种单纯的临时施舍,故不可靠。 (4)提供保障水平不同:保险保障水平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救济是一种单方的无偿的授予行为。 4.保险与自保的比较 相同点:目的都是为了风险分散。 区别: (1)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保险是多数人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自保是个别人的风险分散,是一种个别行为。 (2)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保险提供保障的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是可靠的。自保提供的保障取决于自身的财力。 (3)自主性、灵活性不同:投保人能否收回保费取决于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自保积累的准备金随时可自由支配。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即可保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就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3)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风险为大量标的所拥有,是可保风险的一个基本条件。它要求大量的性质相近,价值也大体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的发生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而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无力承担的。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经营中,要求制订出准确的费率,而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大量风险的集合体。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2.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订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订要遵循公平合理,保证保障,稳定灵活,促进防损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的厘订还应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与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1.保险基金的意义 (1)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 (2)保险基金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规模。 (3)保险基金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 2.保险基金的构成 保险基金由开业资金和保险费两部分构成。开业资金是保险企业开业之初所需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的保险经济保障而交付的费用,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要部分。 3.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准备金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它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经济交换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为了获得保险保障,投保人要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就是以承担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义务为前提的。这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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