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个城区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在北京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管辖东城、西城、丰台、房山、大兴五区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管辖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六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
北京市各城区法院的上一级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
一、管辖调整的时间节点和地域范围:
1、时间节点。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的时间节点为2013年8月21日。
2、地域范围。2013年8月21日以后,我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分别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管辖东城、西城、丰台、房山、大兴五区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管辖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六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扩展资料
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责:
(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北京市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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