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1
1 关于集体供暖
政府以下发红头文件等形式支持供热企业向小区业主收取集中供热入网费(初装费、改造费)行为涉及违反的法律如下:
一、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它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在隆化县从事供热经营的龙霄热力公司是一个企业,其经营行为只是一个企业的行为,而在政府的有关错误行为的推动下它似乎成为了政府的一部分,似乎它的行为是政府的行为,是在给隆化人民供热这方面来代政府管理隆化人民来了。政府的此举对其它供热企业来说就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的此行为应由上级机关即由承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供热公司提供的是一种商品即热能,而隆化有的小区的物业公司从事的经营中也有供热这一商品,做为小区业主,做为消费者,他们有权选择购买谁提供的商品。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替热力公司向消费者强行推销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小区物业公司如果向业主收取所谓的入网费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如果物业公司擅自更换小区内的锅炉则其侵犯了小区业主的物权,违反了《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因为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锅炉等)是小区内的业主共有的,其所有权是业主,物业公司做为业主的“雇工”对业主所有的物无权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象更换锅炉这样的事项,小的区业主委员会都无权做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决定的。
二、如果小区的物业公司更换了小区的锅炉,并要向业主收取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入网费、检测费、初装费等等),而业主不同意交纳时,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订立了包括供热的物业合同, 则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护。”物业公司更换小区的锅炉,并向业主收取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的行为是单方面改变合同的履行方式的行为,对合同的另一方来说是无效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只能由物业公司承担,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了(比如因此而不能正常供热带来的损失)还应给予赔偿。
小区业主与热力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热力公司如不经小区的业主的合法权力机构同意就向业主强行推销它的供热,构成强迫交易的行为。如此更是无权向业主收取取暖费的。即便小区业主的权力机构同意热力公司给小区供暖了,取暖费也应由热力公司直接收取,如由物业公司代收,则不得加收额外的手续费。这在北京己有了地方性的法规。取暖费的价格则不得超过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1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3号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二)居民收入水平;
(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
(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
(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
(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
(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现行的热力价格和拟调整的热力价格;
(二)拟调整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调整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
(四)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应当提供生产或者经营以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
(五)与调整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应拟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对制定或者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采取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征求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或者调整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调整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或者不予调整热力价格;对暂缓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对制定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修改制定热力价格方案,再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十二条经听证、征求意见,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听证会和征求意见情况,吸收合理意见,修改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并附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