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是固定资产吗

如题所述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是固定资产吗

企业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应计入无形资产中。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本章所指无形资产。
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数无形资产,不是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在实践中,企业用于自建房屋建筑物的土地账务处理相对比较乱,有的一直挂在“无形资产”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摊销;有的将房屋建筑物占用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年限计提折旧。究竟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否需要计提折旧,该以怎样的方法和年限将价值逐渐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去呢?
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995]108号等档案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土地属于固定资产吗?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什么意思

所谓“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是指企业购入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种情况的产生可能由于购入该土地时上面还没有建筑物,或者一直没有附着的建筑物。这时该土地就会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不需要计提折旧。
对于这个土地是转让取得还是划拨取得,处理应该是一样的。区别只是取得成本可能不同。
划拨土地的会计核算即如上面回答: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属于什么资产?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995]108号等档案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

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为什么单独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有一条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题折旧。
对于土地入帐问题,目前国内已经达成一致。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帐。
既然土地不得计入固定资产,那企业会计制度又何以做出对“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的折旧规定呢?其原因在于上世纪解放后,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做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帐。根据这一规定,该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帐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直至今日。虽然该规定早已失效,但是由于土地在入帐后,如果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调整的话,将涉及国有资本金处理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在未得到最终解决之前,也只能维持原状,所以出现了企业会计制度的特别规定。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进行,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也将最终得以解决。
对于其他企业,不涉及土地单独估价计入固定资产问题,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无形资产中,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企业对于此条不计提折旧的规定,可以不予关注。
至于土地本身为何不能计提折旧的问题,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折耗。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折耗的。 还有我自己的理解就是 土地的价值是在不断变化的 企业关于土地的价值会在年终时调整账面价值和公允价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应收账过去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怎么理解

这个只要记住就可以了
在我国8、90年代的国企会计中,曾经将土地单独入账作为固定资产。这个固定不能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土地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也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为什么不在固定资产折旧的

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只能通过摊销进费用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否应当计提折旧呢?为什么?

所谓“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指企业购入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这是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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