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女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石女是什么意思,很多男人都是不愿意娶石女回家的,这是到底是因为什么,石女又是指的什么,那么下面大家就跟随我一起来看看石女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简单说就是古时候把结了婚不会生孩子的女人,叫做石女.

所谓“石女”常常是指处 女膜闭锁,阴道横膈,先天性无阴道或阴道闭锁。常女性,在尿道口的下方有一个阴道口,在阴道口周围有一层薄膜组织叫处 女膜,一般正常的情况处女 膜只有一个孔,月经血从此流出。

处女 膜,如果没有就成为处 女膜闭锁了。如子宫阴道发育不正常,初潮后就会因经血不能排出而积存于阴道子宫积血;积血过多还可通过输卵管进入腹腔,输卵管伞部附近的腹膜受月经血刺激发生水肿,粘连,会使伞部闭锁,形成阴道-子宫-输卵管积血。这种人常在青春期后迟迟不来月经,但却有每月一次的肚子疼,并且疼痛一次比一次:加重。如果结了婚也不能同房。这种情况应该早就医,及时确诊。其治疗是很简单的',只要切开处 女膜,放出积血,问题也就解决了。一般不影响结婚及生育。

也有的“石女”是阴道下段有一横膈。此膈如无孔,可发生与处 女膜闭锁类似的症状。如有一小孔,也可因月经血流出不畅而发生每月一次的小腹疼,并逐濒加重。婚后也常常发生性交困难。这种横膈常被误认为处 女膜闭锁、虽然治疗也是手术切开,但手术方法较处 女 膜闭锁切开术略复杂。

还有的“石女”,根本没有月经,婚后也不能性交。这就要查一下是否是“先天性无阴道”。因先天性无阴道常常也无子宫、因此不来月经。仅少数人有子宫,也会因经血不能外流而有每月一次,逐渐加重的小腹痛。其治疗方法是做一阴道成形术,术后就可以结婚了。

总之,“石女”常表现为无月经,有的人还伴有每月一次地,逐惭加重地小腹痛,并伴有婚后性交困难。治疗主要靠手术,如能在婚前发现就可避免新婚之夜的一场风波,术后均能解决性生活问题。如果子宫及输卵管发育良好,也照样能生育子女。这些人的卵巢一般是正常的,因此也不影响第二性征(女性征)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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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7-16
石女,释义是:先天性无阴道或阴道发育不全的女子。
第2个回答  2023-07-17
明末,宁波府民汪继先以二十两白银为儿子汪三才聘娶陈汝能的义妹大奴为妻,但婚后发现大奴乃一石女,于是将大奴退还陈汝能,并追索聘金二十两。陈汝能认为汪继先所言不实,拒不归还聘金。汪继先因此诉至官府。审案官员李清为查明实情,邀请两名稳婆(接生婆)为大奴体检,证明大奴确为石女。李清以大奴不能生育为由,判决准予汪三才休妻,并令陈汝能返还聘金二十两。

离婚古称休妻或出妻,唐代虽规定了和离制度(协议离婚),但最终的离婚凭证却多是男方出具的休妻书、出妻书或放妻书。明代法律沿袭旧例,在婚姻关系的存废方面仍然坚持“七出、三不去、义绝”制度。

“七出”即指妻子犯有七种过错,丈夫可以休妻;“三不去”即指妻子虽犯有七种过错,但仍有三种情况不允许丈夫休妻;“义绝”即指夫妻双方因某种情况达到恩断义绝的程度时,另一方可请求官府强制断决离婚。

在允许丈夫休妻的七种情形中,“无子”是其中之一,即妻子不能生育子女,丈夫可以休掉妻子。此案中的大奴身为石女,在古代医疗条件下无法生育,因此符合了丈夫休妻的条件。审案官员李清经稳婆检验大奴身体,认定原告所言属实,故判决准许汪家休妻,符合明代法律规定。

关于休妻后的聘财处理,明代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与婚姻当事人身体残疾及聘财处理有关的律文还是存在的。如《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六《户律●婚姻》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同时规定: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此案中,女方无妄冒情节,且陈汝能作为大奴义兄,不知义妹大奴为石女也在情理之中,故陈汝能未获“杖八十”的刑事处罚;但女方又毕竟是残疾之身,故判令陈汝能返还聘金二十两。从此案审理看,虽然古代法律尚无当代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但古代官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其实秉承了公平的理念,并参照了相关律例的类似规定。

此案若在当代,由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婚姻制度早已随封建制度一并消亡,故大奴虽为石女亦不在禁止结婚之列。但大奴以石女残疾之身与汪三才结婚,仍有可能存在不能生育及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之情形,故汪三才若以此为由主张感情破裂,仍会被当代法官认可,进而判决双方离婚。

至于彩礼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因彩礼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除外。

此案中,男家给付财礼二十两白银是否导致生活困难姑且不说,单从大奴石女之身考虑,当代法官必然要根据给付彩礼的多寡及女方的返还能力,酌情做出部分或全部返还的判决。这不仅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规定,也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吻合(男方明知女方生理缺陷而与之结婚者,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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