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选举制度的分类

如题所述

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1)众议院大选,又称为“总选举”。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按照宪法的规定,在众议院未被解散的条件下,众议院的议员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它是全体选民参加的直接选举,实行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制,投票方式为1人2票制,即选民给小选区的一个候选人和比例选区的一个政党各投1票。众议院的大选在任期届满前30天举行,如正值国会开会,选举可从国会闭会之日起31日以后或35日以内进行。选举具体日期由内阁在投票日的前20天确定,并由天皇以诏书形式公告。另一种是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选举。这种选举必须在从国会闭会之日起40天以内举行。
2)参议院大选,又称为“通常选举”。按宪法规定,参议院共有242个议席,议员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一半,不得中途解散。参议院选举分为小选区和比例代表选区两部分,小选区由选民直接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而比例代表选区则是由选民对各政党进行投票,并根据得票数多少,按一定比例给各政党分配议席。
3)统一地方选举。它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法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实际上,由于行政长官、议员的死亡、辞职以及议会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体在统一地方选举之前,举行了补选或重新选举,因此,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统一地方选举均在每年的3~5月之间进行。它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选民投票以单记名方式进行,即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选一名候选人。地方行政长官与地方议会议员分开进行。
除了这三种选举以外,政府也会因为选举的全部或一部分无效,或选人不足、为补足人数而举行“再选举”。当国会议员出缺达到一定数额,如众议院选举区的众议员出缺2人,参议院全国选举区及地方选举区的参议员出缺达到选举名额总数四分之一以上时,则需要进行“补缺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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