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已经过了三个月了,又发现鉴定书上还少一根右腓骨骨折,怎么办?

如题所述

已经超过申请再次鉴定期限,可以在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3个月之后,发现鉴定时遗漏了右腓骨骨折,已经超过申请再次鉴定期限,不能申请再次鉴定。初次鉴定如果是已经达到伤残等级的,通常是因为该伤残不影响鉴定结果,专家组没有对其记入鉴定结论。当然,也不排除疏忽所致。工伤职工如果在意这个部位伤残情况会影响整个鉴定结论,可以在首次鉴定满一年时申请复查鉴定。

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右腓骨骨折,符合“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对于多处受伤的,应分别鉴定,按重者定级,其它部位达到九级以上伤残,右腓骨骨折不影响鉴定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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