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

我家宅基地旁是个大坑,我父母花钱买土把坑垫上了,现在那个位置要被划成人家的宅基地,我家可以把自己花钱买的土挖出来吗

宅基地
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其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中文名
宅基地

外文名
homestead

用处
农民福利、农民财产权

规定
只能本村集体内流转

适用法律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性质
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申请审批

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登记

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1]

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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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1
这个要与村委会讨论协商的,原则上是可以的哦

定律是为实践和事实所证明,反映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的论断。定律是一种理论模型,它用以描述特定情况、特定尺度下的现实世界,在其它尺度下可能会失效或者不准确。

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描述宇宙当中的所有情况,也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能完全正确。人生同样有其客观规律可循。

一、生活定律 痛苦定律:死无疑是痛苦的,然而还有比死更痛苦的东西,那就是等死。

幸福定律:如果你不再总是想着自己是否幸福时,你就获得幸福了。

错误定律:人人都会有过失,但是,只有重复这些过失时,你才犯了错误。

沉默定律:在辩论时,沉默是一种最难驳倒的观点。

动力定律:动力往往只是起源于两种原因:希望,或者绝望。

受辱定律:受辱时的唯一办法是忽视它,不能忽视它时就藐视它;如果连藐视它也不能,那么你就只能受辱了。

愚蠢定律:愚蠢大多是在手脚或舌头运转得比大脑还快的时候产生的。

化妆定律:在修饰打扮上花费的时间有多少,你就需要掩饰的缺点也就有多少。

省时定律:要想学会最节省时间的办法,首先就需要学会说"不"。

地位定律:有人站在山顶上,有人站在山脚下,虽然所处的地位不同,但在两者的眼中所看到的对方,却是同样大小的。

失败定律:失败并不以为着浪费时间与生命,却往往意味着你又有理由去拥有新的时间与生命了。

谈话定律:最使人厌烦的谈话有两种:从来不停下来想想;或者,从来也不想停下来。

误解定律:被某个人误解,麻烦并不大;被许多人误解,那麻烦就大了。

结局定律:有一个可怕的结局,也比不上没有任何结局可怕。

二、工作定律

安全定律:最安全的单位几十年没有得过安全奖(最安全证明你们安全没有做工作)

需要定律:同样两个相同的单位,同样的办公费。多少年以后,发生了变化(证明你们单位办公不需要那么多的钱)出来反对,这种成功的概论会归结为零。

评比定律:领导认为谁好,谁就好。(只要领导看你不顺眼,再辛辛苦苦地工作也是白费力气。)

一票否决定律:在一个单位,比如升工资,比如提拔任用,一个人提出来,往往成功的概率最大,而另一个人站

接受教育定律:每个单位都有吊儿郎当不好好干工作的人。但领导往往在批评这些人的时候,这些人恰恰不在场,于是,便出现了遵纪守法的人,经常接受教育的尴尬局面。

哭闹定律;那个部门没有几个因为经常的哭闹而得到了实惠,他有什么理由不经常哭闹下去。(此定理也适用那些经常在领导面前叫苦叫累的部门)

能者多劳定律:在同一科室里,有的人虽然在其岗,但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那他的工作只能由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去代劳。

不平衡定律:年年当先进的部门或个人,一年没有当先进便想不通;从未当先进的部门或个人,当上先进后便想不到。

少劳多得定律:一般的单位,都分为合同工、(过去称为正式工)协议工、临时工等等。拿钱越少的工作量越大,而且越容易被解雇;拿钱越多的越没有多少事情可干,而且最不容易被解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1-24
最近我国农村地区又传来了一个“大新闻”涉及上亿人,就连不少城里人也要被“波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在我国的相关会议上,对于“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消息传出后引起了广大的热议,对于农村朋友来说这可是一个大利好,这次赚大了。

我国在相关的答复中指出,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将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而继承人将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虽然我国在相关“答复”中也短短几十个字,但其中的透露的信息是非常巨大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现在还有很多人不知道道的一点就是,我国地区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简单来说这块土地你可能有使用权,但不一定拥有所有权。而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来说这个“权”也分为三种,所有权、资格权以及使用权。

很多农村人朋友都知道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该房屋的农民,而这次提出并明确表示的城镇子女继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的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者是个人,占有、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其继承和“流转”问题关乎着上亿农村人的利益。尤其是近年来不少城镇居民提出“返乡”的声音,我国给出上述这样明确的“答复”也是给了城镇居民回到农村的一种选择。

这样做的话可以让目前在城市中的居民,日后回到农村后有房可住。而专家也表示,这也是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一种“测试”,未来可能颁布更多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继承的法案规定。

我国相关人员也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在加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60%以上。当下城乡“融合”也越来越广泛,在但这样的环境下如何吸引人才返乡就业是一个问题,农村地区也要加速发展。

我国这次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明确“答复”后,也让很多在外打工的,在城市成家立业的农村人安心了,就算未来回到农村也“有家可回”。而对于继承年限是否是永久的问题,我国相关人员也表示未来还要不断的探索。

现在广大农村人对于进城落户也更加安心了,不用再担心在城里落户后自己的宅基地将会被收回去。

不过专家也表示,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但并不可以交易“转让”这是农村宅基地的“底线”,不管怎么说对于农村人来说都是一个大利好。
第3个回答  2020-11-21
土是你家填平的,可以要求对方或者
村委赔偿填土所用的费用,不给可去
法院起诉。
第4个回答  2020-11-18
现在关于宅基地的管理非常的严格如果需要了解相关的信息的话可以去村委会咨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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