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补偿
1、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
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报销范围: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
理疗、针灸、CT、
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扩展资料:
以下情况不列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2、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3、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
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4、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工伤等;
5、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
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