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的主体是

如题所述

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什么?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二、行政管理的特征

1、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

2、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

4、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制度几乎在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但是,各地方性法规就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了,就比如上。现在规定的要强制实行垃圾分类,不进行垃圾分类就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但是在其他省份垃,圾分类也并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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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6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一般都通过编委制定的该机关“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确定其行政职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也是有区别的。派出机关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属一级政府也不属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行政主体,如,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一般也认为是其所属政府的派出机关。曾有段时间有观点认为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只是派出机构而非派出机关,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21条,以是否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为标志,实质上将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认定为派出机关,一些地方立法如《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也是类似规定。

派出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向其所辖某一区域派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如,公安派出所是县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是县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一般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相关法律责任也由其隶属的行政机关承担,一般情况下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但是,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该派出机构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属于行政主体。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规章不得授权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若有,只能视为行政委托)。也就是说,派出机构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实质上是基于行政授权而非行政委托。

有意思的是,有相当长一段时期,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上,是不承认规章成为行政授权执法的依据的,而只承认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如事业组织、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主要体现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而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也就是说,1999年的该司法解释,实质上认可了规章可成为行政授权依据,甚至只要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当其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也认可其为越权的行政主体身份(列为行政诉讼被告)。当然,规章仍然不得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1-24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区别:
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行政规章中;
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
④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
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频繁。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以上内容来自于法
第3个回答  2020-11-25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4个回答  2020-11-24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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