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要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如题所述

近些年来,顺应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潮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加快了市场开放的步伐。市场开放的扩大无疑提高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耦合度,使中国经济发展在更大程度上纳入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轨道,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也对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各国的经验表明,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开放市场的同时,必须实行适度的贸易保护政策。

一、适度贸易保护的内涵

经济发展史表明,贸易保护是一国经济走向成熟和发达的必经阶段。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享受国际分工的利益,中国经济必须在适度的贸易保护下求得发展,在适度竞争中获取比较利益。这是因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远不及发达国家,也比不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从整体上看与当今世界先进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大多数产品,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与外国同类产品相比不具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目前不可能实行完全的市场开放。不仅如此,中国目前达到世界贸易组织中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水平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在现阶段市场开放过程中,必须对特定的产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采取适度贸易保护措施也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的。事实上,在一国国内有相当一部分产业的效率和技术水平与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时,为了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各国几乎都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实行贸易保护。

中国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实行适度贸易保护政策,其首要含义是保护壁垒必须适宜。判定一种贸易保护政策是否适宜的标准,是看它所确定的保护壁垒是否符合目前本国产业和企业的承受力,是否有利于本国幼稚产业和战略产业的发展。适度的贸易保护应是保护壁垒适宜,期限合理。贸易保护要着眼于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贸易保护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现在的保护是为了将来的不保护,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国产业成长以至最后走向完全的市场开放。

过度的保护从长远看是缺乏生命力的。它虽然暂时使本国工商业免受外来竞争的冲击,使之获得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但由于过度保护下所确定的贸易壁垒过高,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本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脱节。而在与世界经济相对隔绝的环境中,国内工商业因缺乏甚至没有激烈的外国竞争的压力,往往失去发展的动力,不愿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善服务质量。这无异于保护落后,闭关自守,从而导致进一步的落后和被动。目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较差,亏损面较大,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贸易壁垒过高显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为既能促进本国幼稚产业和战略产业的发展,又使国内企业充满活力、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国的贸易保护必须是适度的。

其次,适度贸易保护意味着对特定产业的保护有合理的期限。这就要求对确实需要保护的产业制订一个具体的保护时间表。在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应考虑制订对它逐步减少保护、迫使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步骤,并可设立专门机构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竞争力提高较快的产业继续予以保护,否则任其破产。同时,在保护期间,有关部门应及时搜集世界同类先进产业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世界先进水平的有关指标,供有关产业和企业参考。如果从产业更新淘汰的速度看,一个产业在超过了根据国际经验确定的保护期限后仍未成长壮大起来,就意味着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因为当它最终艰难地成长起来时,世界上可能已将它列入被淘汰产业行列。

从各国经验看,确定特定产业的保护期限是十分重要的。保护期限的确定可打消企业对保护的依赖思想,促使其形成加快发展的意识,否则必然造成保护落后的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原关贸总协定后,幼稚产业一直成长不起来就与此有关。例如,巴西的飞机制造业在保护政策下经历几十年后仍不具国际竞争力。相反,韩国在这方面却有成功的经验。韩国对汽车工业实行有限的开放性保护,顶住了外国进口汽车的强大冲击,并在竞争中成长起来,成为该国的支柱产业。

再次,适度保护应是有效保护。在世界贸易自由化潮流下,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摒弃了过去那种设置高关税率的名义保护手段,转而采取较低关税下的实际保护手段,实行有效保护。按照有效保护理论,由于进口商品分为制成品和投入品,对它们的征税方式不同,其保护效果也不同。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征收较高关税将提高关税对非农产品贸易的保护水平,而降低最终产品的保护水平。当原料和投入品税率降低时,一方面造成关税总水平下降,另一方面又会使加工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程度提高。这样,当一国降低关税总水平时,全面衡量反倒会增强对国内生产者的保护,特别是若对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投入品征收的关税率降低,反倒使它们受到有效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不会受到贸易对象国的报复,而且有利于进口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因而,适度保护应分别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制订不同的关税税率。

最后,适度保护应是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的动态保护。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是世界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必要条件。在世界新技术革命不断发展、各国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各国都试图倾全力加快资本积累速度,争相采用先进技术,以期实现高速度经济增长。与此相适应,一个国家比较优势、国际分工和贸易的结构也会不断发生变化,从而不断改变着世界贸易的结构。要赶超先进国家,维护甚至加强自己的优势地位,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将本国的产业结构、出口结构尽快加以调整,以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相应地,各国的进口结构也主要取决于其产业结构变化。因而可以说,当今国际经济竞争是一场产业结构高度不断提升的竞争。

适度的贸易保护意味着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出发,对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和支持,促进其发育、成长、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另一方面,在适度参与国际竞争中,引进竞争机制,及时调整产业结构,淘汰某些落后的和没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优化资源配置,也使受保护的产业感受到一定的竞争压力和动力,在一定的期限内成为支柱产业。

二、中国的适度贸易保护政策框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据国际惯例和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的适度贸易保护政策框架是:保护措施以关税手段为主,非关税手段为辅;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幼稚产业和战略产业。

1.贸易保护手段要以关税手段为主

各国进行贸易保护时可供选择的手段包括关税手段和非关税手段两大类。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关税手段日益成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以灵活多变的关税手段为主来达到保护目的。世界贸易组织也规定,如果缔约国需要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应以关税作为主要手段。

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关税是一种价格手段,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便于贸易伙伴国进行监督,有利于贯彻非歧视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利用关税的价格机制,使国外价格变动信息更容易通过关税输入到国内经济中,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建立起较密切的联系。此外,以关税为主要的保护手段所产生的对市场竞争性结构的破坏比非关税壁垒要小得多。

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要求制定适宜的关税税率,建立合理的关税结构,实现有效保护。合理的关税税率必须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产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税率。过高的或过低的关税税率都是与适度保护政策的要求相悖的。虽然高关税在限制正常渠道进口、增加税收方面有直接的、明显的效果,但高关税存在明显的缺陷。中国长期以来的高关税导致需低税进口的设备、原材料无法以正常渠道进口,只好大开减免税的口子,导致实际关税水平远低于名义关税水平,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同时,高关税形成对国内产业的过度保护,排斥竞争,形成保护落后的局面,也不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从而妨碍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此外,高关税极易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还会刺激走私活动,形成无效保护。正因为高关税有这些负面影响,近年来各国都努力降低关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率已降至14%左右,发达国家平均关税率已降至4.7%。另一方面,关税税率也不能过低。 在其他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过低的关税会造成国外产品大量冲击国内市场,造成国内失业增加和国际收支恶化,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适度贸易保护政策还要求确定合理的关税结构。合理的关税结构意味着根据不同产业和产品制订不同的关税税率,形成阶梯结构,实现有效保护。具体地说,对中间产品和资本品制订较低的关税税率,对最终产品制订较高的关税税率。

1992年以来,中国已四次大范围地自主降低关税税率。1992年底降低了2898年税号的关税税率,1993年底降低了3371个税号的关税税率,1996年4月降低了4900个税号的关税税率,1997年10月1日又降低了4874个税号的关税税率,目前算术平均关税税率已达到17%,加权平均税率为13.3%。中国在降低关税水平方面的努力是巨大的,但仍离世界平均水平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考虑到扩大开放的需要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应力争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将关税总水平(算术平均关税税率)降低到发展中国家14%的平均水平,并基本实现关税改革的统一和规范运作。

除了降低关税税率外,今后我国关税改革的核心是改善关税结构。首先,要建立合理的关税阶梯结构,特别是拉开原材料与半成品之间的税差,同时缩小半成品与制成品之间的税差,以推动国产化及产业的进步,防止一些成品组装企业“躺”在高税差上享受高利润,或由于一些基础原材料、元器件的高税而导致该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的瓶颈。其次,要灵活运用差别税率,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实行差别保护。例如,对于需要大量进口的国内紧缺的初级产品、原材料以及目前国内还无法生产的技术设备应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对于我国短期内难以发展的工业制成品也应适当设置较低税率;对于国内生产已形成规模,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应进一步调低税率;而对于有发展前途,但目前尚弱小落后的幼稚产业的产品,应制订较高税率。一般而言,越是替代性强的相似产品,差别关税的保护效果越明显。但对于技术要求不高,而产品多样化要求较高的产业(如服装、日用品等),难以运用产业政策,应尽量使关税平均化,以减少人为的价格扭曲。总之,要通过改善关税结构,在降低名义关税总水平的同时提高关税的保护作用,使名义上的税率差幅缩小,但实际的差别保护加强。

2.以非关税手段作为贸易保护的辅助性措施

关税手段虽然在贸易保护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但其保护效应要受到诸如汇率变动、国内外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国际贸易经营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税率的调整也要经过较为烦琐的立法程序与手续,并受到有关国际协定的约束,因而较难在税率上进行灵活调整,从而难以起到较为迅速、直接的保护作用。这就决定了在进行贸易保护时除采用关税手段外,还应运用非关税手段。非关税手段的确较迅速和简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或变换限制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同时,非关税手段较为隐蔽和复杂,使外国商品难以适应和对付,从而有效地限制进口增加,也不易受到对方国家的报复。因而,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在其协定中明确要求对各种非关税措施进行限制和约束,但也建立了一整套非关税保护措施的机制。事实上,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关税税率大幅度降低之后,在“公平贸易”、“战略贸易”、“管理贸易”等幌子下,巧妙地采取各种限制进口数量的措施对国内产业和市场加以保护。如各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案越来越多,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环保规定、卫生和健康标准、技术标准等措施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中国在关税税率日益降低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免受外国的过度冲击,也应重视非关税手段的补充作用。

非关税手段种类繁多,主要有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反倾销、反补贴、卫生(健康)标准、技术标准、原产地规定、政府采购、海关估价等。这些手段各有其特点、适应范围和保护效应,应根据中国与贸易伙伴国的关系、产业和产品竞争力状况、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灵活、及时、有效地加以选择,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调节机制,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例如,可以根据一定时期产业政策的要求,对战略产业和幼稚产业采用进口许可证进行保护,当然,这种保护的时间不应过长,许可证的范围、类别、发放手续等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程序也要尽可能简便。

目前,中国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主要问题是:非关税限制措施过多,非关税手段的运用不尽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缺乏透明度;管理措施尚未法制化,缺乏平等竞争机制;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政策统一性差,重复交叉严重。为了充分发挥非关税手段的有效保护作用,中国应进一步减少非关税措施,规范管理手段,建立统一、透明、科学的非关税管理制度。具体地说,要根据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对外承诺,逐步缩小进口审批、配额、许可证等行政措施管理的商品范围,取消政府对进口商品的微观管理措施;改革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管理和分配方法,逐步取消进口管理中的人为审批,减少行政干预,对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要按照效益、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或规范化分配;建立和完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对部分限制进口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办法,使关税配额管理措施真正取代原有进口配额管理措施;取消不规范的进口限制措施,国家取消配额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商品不应再实行行政限制,而应实行关税调节;公开宣布一切进口限制措施,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减少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种类,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配额、许可证、登记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法律和法规,使非关税管理依法进行。

3.适度贸易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幼稚产业和战略产业

从各国情况看,受贸易保护的主要是幼稚产业和战略产业,而非所有产业。实践证明,对所有产业不加选择地保护既需要付出很高的社会经济福利代价,保护效果也不好。对那些竞争力较强、经过长期发展的产业(如中国的纺织工业)不必保护,而应进一步放开搞活,通过扩大竞争来刺激它焕发生机,提高效率。对那些缺乏竞争力又不具有发展前途的产业要在市场竞争中自然淘汰,也不必进行保护。需加以保护的是本国的幼稚产业和战略产业。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产业(如农业、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电子等产业)需要给予适当保护,但也不能完全排斥竞争,主要通过设置合理的关税结构,达到既保护又引进竞争的目的。

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章程所允许的。wto第18 条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建立、发展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产业即幼稚产业可实行进口限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已建立起庞大的、完整的工业体系,但许多产业规模虽大而竞争力不强;有的产业由于起步较晚,无论在规模、技术水平,还是在产品质量和价格上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产业竞争。对幼稚产业保护的目的是推动这些产业在新的竞争环境中逐步形成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具备国际竞争力。幼稚产业的选择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立足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从中国实际出发,近期需要加以保护的幼稚产业主要有电子、汽车、飞机制造等。国家应根据这些产业的生命周期,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保护税率,并确定一个具体的保护时间表,尤其是要造就幼稚产业成长的国内市场基础,在保护期间就引入市场机制,促使其早日成熟并走向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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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5
  经济发展史表明,贸易保护是一国经济走向成熟和发达的必经阶段。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享受国际分工的利益,中国经济必须在适度的贸易保护下求得发展,在适度竞争中获取比较利益。这是因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远不及发达国家,也比不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从整体上看与当今世界先进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大多数产品,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与外国同类产品相比不具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目前不可能实行完全的市场开放。不仅如此,中国目前达到世界贸易组织中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水平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在现阶段市场开放过程中,必须对特定的产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采取适度贸易保护措施也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的。事实上,在一国国内有相当一部分产业的效率和技术水平与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时,为了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各国几乎都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实行贸易保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5-11-04
然而,对中国纺织品单方面实施限制,可能会引起中国贸易报复或将中美贸易争端诉诸WTO。那么,我们不妨看一看中国选择贸易报复的可信性。虽然美国政府准备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时,中国发出了报复的威胁和警告信号,但是美国政府知道中国贸易的报复威胁是不可信的。因为,任何国家和政府都是在权衡实施某种政策成本与收益之后才会做出决定或采取行动。美国制造贸易摩擦只是为了在大选中获得政治利益,并不希望由此演变成双方全面的贸易战,因此它会将对中国的贸易限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中国方面来说,宣布实施报复行动所能够带来的最大潜在收益是迫使美国采取合作,放弃对中国部分纺织品的限制决定。

问题是美国政府正面临大选的压力,对布什政府而言,大选的政治利益高于一切,中国要使报复发挥效力,其措施就必须是“严厉的”。由于在中美双方政策的博弈过程中,各自的实力和地位是不对等的。中国明显处于弱势,为了使美国的“机会主义”行为或不合作行为得不偿失,处于劣势一方就必须扩大报复的范围。因为,在单一领域中采取行动,最“严厉的”报复行动是彻底禁止进口美国某类产品,由于美国出口市场相对分散,显然,这不会对美国构成较大的威胁。为此,就必须扩大行动的范围,而这又引发中美国之间全面的贸易战。然而,全面贸易战的成本是高昂的,这会超出处于劣势地位的国家能力所能够承担的范围。因此,中国选择的严厉的贸易“报复”或“惩罚”事实上是不可信的。由于可信性威胁是抑制博弈“机会主义”行为的必要条件,当美国政府意识到中国威胁不可信时,它不会去自觉地抑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冲动,而是会去选择采取“得罪”中国的贸易政策。

既然中国不选择贸易报复,那么,如果中国将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诉诸WTO是否就能有效防止美国搞贸易摩擦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从理论上说,建立多边贸易体制的目的就是试图抑制其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有各成员之间有效率的合作均衡。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以WTO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基本职能之一。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安排,目的是试图通过集体或制度的力量来增加惩罚的可信性和有效性,防止或减少其成员,尤其是防止或减少某些大国在政策选择博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但相对于博弈过程所需的条件,这种制度安排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针对有关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其他国家的报复行为必须得到WTO的授权。WTO在给予授权之前,又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而且违约方有可能通过影响这些程序而最终影响WTO的授权行为,如否决专家小组的人选。也就是说,违约方可以阻碍其它国家的报复行为,即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报复或惩罚,其“可信性”便有可能降低。

其次,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有关国家就争端进行谈判和磋商。在开始时,争端解决机构首先会鼓励为解决争端进行双边磋商,然后才会真正开启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在最终裁决通过以后,争端解决机构也要求有关国家就裁决的执行问题和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只有当所有谈判都失败后,才会授权起诉方进行报复。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竭力想避免报复行为。由于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条件增加报复的难度,这便降低了采取报复行为的可信性。当博弈一方意识到这一点时,报复或惩罚的可信性便受到影响。从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推动合作的角度出发,WTO争端解决机制应该加强报复或惩罚的可信性和有效性,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是通过裁决的时间较长(中国等诉讼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就耗时1年半),这既增加了惩罚的时间成本,又降低了报复行为的主动性,不利于提高“可信性”。

再者,WTO在解决争端的每一个步骤上都首先要求有关国家展开新的谈判和磋商,而这一系列的谈判和磋商都是因为最初的“机会主义”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事实上就成了新的谈判的起点。在理论上,如果一国的“机会主义”行为一定会遭到其它国家的报复和惩罚,则“机会主义”行为便得到有效抑制。但是,如果由“机会主义”行为引发新的谈判,情况大不一样。新的谈判就是新的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利益的再分配或让步。新的谈判本身就意味着增加交易成本,谈判各方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利益的再分配或让步都是由“机会主义”行为引发的。换言之,有关成员可以从“机会主义”行为获得的利益中拿出一部分来换取其它国家的让步,而这种让步本来是不必要的。这样,当某些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不会遭到惩罚,反而可以成为与其它国家进行谈判的条件时,便激励了某些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必然受到影响。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分析是建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所有成员都是绝对公平的逻辑之上的,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因为WTO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博弈过程,但特定的贸易规则不可能公平地满足和实现所有成员的利益。至于最后的规则选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和实现每个成员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政策选择博弈过程中所具有的经济和政治实力。当今的世界格局是一个各国力量极不平衡的多极化世界,况且WTO本身又是从一个富人俱乐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演变而来的,美国等发达成员对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影响又会减少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机会主义”行为惩罚的可信性。因此,中美双方合作、避免贸易摩擦所需的条件也就成了问题,美国就会得到从选择贸易摩擦中获得有利于自身政治利益的好处。

综上所述,从合作博弈均衡的前两个条件来看,在中美双方贸易政策选择的重复博弈过程中,促进中美双方合作,避免贸易摩擦所需的条件在现实中并不总是能够得到满足。尤其是当美国政府面对大选等重大眼前利益时,其对中美双方进行合作,防止贸易摩擦所能够获得未来收益的偏好会降低时,便有去选择贸易保护政策的可能,从而引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从长远来看,影响合作博弈均衡解的前两个必要条件成立的环境是变化的,比如说,随着美国大选的结束,美国政府会重视中美合作长期利,调整其对华政策。因为中美双方合作的利益肯定要大于不合作的利益,如果美国的贸易政策一味地损害中国的根本利益,中国报复的可信性将会增强,前两个必要条件就会得到满足,由于第三条件(中美双方合作的利益大于不合作的利益)是成立的,中美贸易政策博弈便可能出现合作均衡解。显而易见,中美之间既是竞争的对手,又是合作的对象。所以中国要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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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5-11-03
贸易产生的基础是因为不同国家于地区间资源禀赋不同,加上其他因素形成比较优势。比如古巴的蔗糖就比中国的生产成本低,有比较优势。所以,中国会从古巴进口蔗糖。同理其他产品进出口也是这个原因。但由于国内政治稳定,保护人民生活收入需要,必须运用调控手段来限制某些产品进口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因此国家人为设定了许多贸易壁垒也就是贸易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背的,但从事实上作用于经济发展。即所谓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宏观调控政策。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的在运用贸易保护措施。美国,欧盟最近就对中国的纺织品层层设限。虽然我们加入WTO,但这个组织也是群体博弈的产物。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更多的作为,以及中国对传统贸易强国的贸易顺差显现,中国会遭遇的贸易壁垒更多。因此,我们国家也需要适当的运用保护措施,合理的保护经济发展的方向。
第4个回答  2005-11-03
十几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复关”和“入世”的谈判,不断地削减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程度,逐步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但同时,历史和现实中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使得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中国外贸政策的定位问题。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总政策并不明确,有的只是整体经济的“对外开放”总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一个健全科学的对外贸易总政策是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中国对外贸易改革和发展中所表现出的一些弊端,与此不无关系。

传统的过度贸易保护政策,对国内企业过度保护,造成国内企业效率低下,国际竞争力不高,不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缓慢。

对外开放和改革,又要求国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地面对国际竞争。由于缺乏明确的宏观贸易政策的指导和保障,一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符合国际规范的配套的宏观管理措施;另一方面仅有的限制性政策也得不到统一恪守。外贸经营秩序混乱,走向极度自由化,对内抬价收购,对外削价竞销,造成肥水外流,国民财富流失。当然经过多年的不断改革、调整,加上随着中国“复关”及“入世”的进程,中国外贸体制已朝着更加科学、合理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并日臻配套和完善,但仍需改进。

通过对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历史的回顾与规律探寻,我们知道,贸易政策没有孰优孰劣,而是应与本国的国情,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本国与世界各国的竞争比较相结合,来制定适宜的贸易政策。本世纪的经济发展趋势是以自由贸易政策为主导,而事实上,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求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接轨,深化改革开放,逐步迈向自由贸易。但在客观上,我国的经济现状导致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发展对外贸易,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这就决定了我们要恰当的把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结合起来,实行适度的保护贸易政策,并在现实的基础上,掌握好开放的“度”,即开放型适度贸易保护政策。

开放型适度保护政策应包括三层含义:1.符合国情,使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目前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2.具有动态性,逐步向WTO所要求的国际规范靠拢。

3.有利于发展我国生产力,确定好幼稚工业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程度。

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的是:首先,相对落后国家中提出保护贸易理论就是从保护一国的生产力发展出发的,一国在国际贸易中实行什么样的政策,首先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国内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从交换中获得的财富的多少。

其次,贸易保护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保护本国产业,特别是幼稚产业的发展,正是为了增强一国的国际竞争力,最终创造出相对平等竞争、自由竞争的条件和国际经济环境,促成世界经济在相对平衡中稳定发展,共同繁荣,实现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全球福利。而且即使在贸易保护期间,也并不排斥国际竞争,只是把这一竞争限制在本国幼稚产业或支柱产业所承受的范围之内。

再次,贸易保护不是自我封闭。它只是侧重点不同,绝非闭关锁国,断绝国际经济往来。

第四,贸易保护着眼于资源的动态化配置和经济共同发展的长远利益。保护目前尚无优势,经不起外来的强大竞争,但将来定能成长壮大,且对本国经济甚关重要的产业。这里面存在动态效益,而不是自由贸易理论所主张的按静态的资源禀赋等比较优势来参与国际分工。

第五、站在一国经济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是临时性的保护,为防止世界经济周期性波动对国内经济的过度冲击;为保证国内经济结构调整顺利进行;为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为防止侵害性竞争等而实行的保护,相对于发达国家实施的进攻性的保护政策来说是绝对应该得到认可的。

总之,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的繁荣富强,我国也理应以民族利益的高度出发,在朝着自由化迈进的征途上,不能放弃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并适时调整、优化自己的贸易政策体系,使之更能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资料:某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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