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公园绿地的服务半径

如题所述

公园绿地之定义 有关公园绿地之定义,於民国八十五年三月内政部营建署所举办的「全国公园绿地会议」中定义: 「绿地」系泛指稳定保持著植物生长的土地或水域,其广义定义系指可供生态、景观、防灾、游憩等功能之开放空间。「公园」之定义应指位於都市发展地区(都市计划区)内,所有稳定保持著植物生长之土地或水域,广而言之,可供生态、景观、防灾、游憩等功能之开放空间均属之。(内政部营建署,1997) 根据林乐建先生於造园一书中对公园的定义:「公园是提供大众享受、休养、游憩之用,为保持都市居民之健康,增进身心之调节,提高国民教养,并自由自在的享受园中设施;兼有防火、避难及防止灾害之绿化地」。 依都市计划法定程序所指定之公共设施公园用地,经由县(市)政府兴建完成,以供民众修养、游憩、观赏、运动之绿化园地,有其特定的范围、面积与出入口,服务对象主要以该都市之居民为主,并具备特定的设施,包含游憩、游乐、运动等设施(陈肇琦,1991)。 在都市计划法中,对公共设施用地中有关都市公园的规定有如下的条文: 第四十二条 都市计画地区范围内,应视实际情况,分设左列公共设施用地: 一、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儿童游戏场⋯用地。 前项各款公共设施用地应尽先利用适当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五条 公园、体育场所、绿地、广场及儿童游戏场,应依计画人口密度及自然环境,作有系统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总面积不得少於全部计画面积百分之十。依据上述都市计划法中有关都市公园之相关规定可知,都市公园应建设在适当的公有土地上,并依人口、交通、土地使用等,作有系统之配置。 公园绿地系统之分类 一、以服务半径分类 公园绿地系统因开发内容、区位条件与现况使用等之差异,可以提供之机能亦有所不同,依据「台湾地区公园系统之研究」(蔡佰禄,1983)以服务半径为主要区分各类公园之考量因素。 (一)邻里公园 为提供邻里居民日常游憩、休闲、运动或交谊场所,或为老人、家庭主妇或幼儿白天休息去处,服务半径为800 公尺,面积约为20,000 平方公尺。 (二)社区性公园 为提供社区居民日常游憩之用,如居民下班、放学或星期例假日游憩运动、交谊之用,服务半径为1,600 公尺,面积约为20,000 至40,000 平方公尺。 (三)全市性公园 为提供全市镇居民於星期例假日的运动、游憩、观光之用,其面积及服务半径依该市镇规模大小而定。 二、以面积规模为标准 「公园绿地管理及设施维护手册」(内政部营建署,1999)将公园绿地之类别依面积规模予以界定: ( 一)邻里性小型公园(面积2 公顷以下) ( 二)地区性小型公园(面积在2∼20 公顷之间) ( 三)都会性大型公园(面积20∼100 公顷之间) ( 四)河滨带状型公园(面积5∼30 公顷之间) 三、以设置机能为标准 根据内政部营建署所举办的「全国公园绿地会议」,总结公园绿地之功能,须考量各类型绿地之主要功能,并加强各功能间之联系与互补,以健全整体绿地功能(内政部营建署,1996)。 功能性绿地系统包括: (一)生态绿地系统 包括生态敏感地(如湿地、生物栖地、地质脆弱地)、生态廊道、自然保护地区等。 (二)防灾绿地系统 包括防灾路径、防灾空间、防火绿道、缓冲绿地等。 (三)景观绿地系统 包括建筑物绿化、景观点、景观轴、景观地区。 (四)游憩绿地系统 包括各型公园及区域、都会、近郊、都市游憩地区等。 四、以公园机能、位置、使用对象为标准 依台北市工务局公园路灯管理处将公园绿地系统区分为: (一)自然公园 系为居民享受自然而设计,多位於都市周边自然景观良好之地区,因其具有丰富之自然条件,予以适当保护,以展现其自然、乡土之情怀。 (二)区域公园 是以满足游憩需要而设,公园之规划以表现乡土气息为主,并设置若干游憩设施,以供多元化之游憩活动。 (三)综合公园 为设置各种游憩设施之公园,如休息、散步、游戏及自然景观等。此类公园多与都市相关文教设施同时考虑,成为都市之主要开放空间,并作为举办户外活动使用。 (四)河滨公园 配合河川整治於高滩地,设置各种球场、溜冰场、自行车道等设施及广大面积之草坪,以提供市民最佳之运动 %9%9 %9 %9 %9%9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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