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08-09-04
劳办发[1994]48号规定: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如果你主动辞单位,单位可以按解除合同处理,如果你不辞单位,等着单位辞你,很可能就会被除名了。除名以后你的工龄啊,干部身份啊什么的就别想了,再找工作都难,所以还是主动辞单位好点,单位会从宽处理的。
加一句:你签过合同吗,没签过就无所谓什么解除合同了对吗?就算是签过了,你签的也是人事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为你是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不适合用劳动部的文件来处理你的问题,但是人事部又没有明文规定,也只能按劳动部的文件来套改执行,我个人认为,错误你是犯了,老实点吧,跟单位搞好关系说点好话,不行跟教委头头意思意思,期待和平解决吧。祝你成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