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如题所述

仲裁机构是开展仲裁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本身不具有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力,其职能是保障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仲裁程序工作的实施,对于提交仲裁的具体案件实施行政管理,并给予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适当的协助,而具体审理案件则是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负责。虽然机构仲裁需要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支付费用,但该仲裁机构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能够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确保仲裁庭主持的仲裁活动不问断地正常进行直至做出最终裁决,使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而且在此过程中一般无需某一法院的介入。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职能明确规定:“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它具有保证适用本规则的职能。它起草自己的《内部规则》。”《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451条规定:“仲裁员之任务只能交由自然人担任,该自然人应能完全行使其民事权利。如果仲裁协议指定一法人,该法人仅享有组织仲裁之权力。”

仲裁机构有责任为仲裁庭的仲裁活动提供管理。仲裁机构负责受理案件、并决定仲裁程序开始,在诸如仲裁庭的组成等事项上当事人产生争议时,需要就此类问题提交到仲裁机构这样的独立指定机构去指定仲裁员或者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在仲裁中,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实施全程管理、确定仲裁费用和仲裁员报酬以及管理档案等活动均属管理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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