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基层工作单位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1.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2.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16000元的,按照每年1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4.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学校毕业生,国家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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