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时间延长至48小时的情形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某些情况下,传唤时间可延长至48小时。通常,传唤或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然而,若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且需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持续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传唤或拘传的持续时间可进一步延长至48小时,并且必须有详细的盘问记录。在刑事诉讼中,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限主要有12小时、24小时和48小时三种。
1. 12小时期限:传唤或拘传的最长时限为12小时。
2. 24小时期限:拘留或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所在单位或家属。被拘留或逮捕人在24小时内应接受第一次讯问。
3. 48小时期限: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请求会见的,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衍生问题:
检察院审问时间超过48小时是否违规?
是的,超过48小时属于违规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连续审讯的时长限制,但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庭审中,如提出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先行当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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