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如题所述

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因土地征用、划拨批准而改变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在批准后的三十日内,携带土地征用或划拨文件共同前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新建设项目用地的使用者则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正式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需在缴清全部出让金后的十五日内,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付凭证申请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地上物所有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需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共同申请变更。

宗地合并或分割、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情况,相关方需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携批准文件及合同协议申请变更。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处分抵押财产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与新受让人应在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注销和权属变更登记。交换或调整土地的,双方应在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出租或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合同签订十五日内需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变更土地权属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需同时申请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名称或通讯地址更改的,应在三十日内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需在批准后三十日内申请,终止土地权利的情况如土地收回、出让期满、自然灾害或合同终止,应在十五日内申请注销。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注销。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地上物权属证明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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