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如何履行义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8
问题一:导游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  (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二、全陪和地陪的职责
(一)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全陪是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对所带领的旅游团(者)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在全程旅游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全陪的职责主要有:
1、实施旅游接待计划
按旅游合同或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旅行社执行计划的情况和接待服务质量。
2、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导游服务集体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督促、协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实各项旅游活动,照顾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3、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过程中组团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间的联络,做好旅行各站之间的衔接工作。
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维护游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5、宣传、调研
宣传中国(地方),解答游客的问询;了解外国(外地),转达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具体执行者,是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地陪的主要职责有:
1、安排落实旅游活动
根据旅游接待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2、做好接待工作
认真落实旅游团(者)在当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在地陪、领队的配合下,做好当地旅游接待工作。
3、导游讲解
做好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翻译工作,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
4、维护安全
维护游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5、处理问题
妥善处理当地各相关服务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旅游团(者)在本站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导游的工作内容
1、介绍旅游线路及游览注意事项;
2、带领游客游览,并重点介绍景点特色、典故、传说等;
3、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检查随队人员数及其他安全情况;
4、处理随队游客突 *** 况。
导游的权利:
1、按劳取酬。
2、接受再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问题二:导游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1、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
3、进行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派。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变更、中止导游活动。
7、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来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问题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规范:
导游人员的权利:
1.劳动保障的权利: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履行职务的权利:
3.人身自由介入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4.起诉和诉愿的权利 :
5.获得报酬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义务:
1.取得资格的义务: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旅 *** 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旅 *** 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 *** 政部门规定
2.勤勉义务: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 *** 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旅 ***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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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3.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举证的义务:
5.履行合格导游服务的义务: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二、导游的行为能力及其法律规范:
1.斡旋能力:导游应具有一定的与各方旅游相关部门斡旋的能力,以协调旅游活动中个变更事宜。
2.资质能力:导游应具有导游职业的资质。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 *** 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 *** 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旅 *** 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3.表达能力:导游应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以应付向导和讲解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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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责任能力:导游应具备为其在旅游活动中行使的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导游......>>

问题四:从法律角度看,导游工作过程就是履行什么的过程 从法律角度看,导游工作过程就是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立的旅行合同的过程。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职责主要如下: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问题五:根据国家规定,导游的义务是什么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1.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于1999年5月14日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2.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 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这是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要件。 (2)导游人员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这是导游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方式要件。 (3)导游人员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业务活动的内容要件。所谓 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是指 为旅游者解说、指点风光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 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 安排旅游食宿、旅程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到有资格考试: 1.有关国籍的规定:在我国,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有关学历的规定:报考者应当具有高级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有关身体的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4.必须具有适应到有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报考者可参加各级旅 *** 政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既是对考生进行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 识的培训。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经考试合格的, 由国务院旅 *** 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 *** 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 旅 *** 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人员证书制度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 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1.导游证的种类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 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 公司登记,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 *** 旅 *** 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 也可以是 *** 的导游人员。 (2)临时导游证,它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 旅 *** 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2.导游证的有效期限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 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 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 *** 政部门申请领取。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4.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旅 *** 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 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旅 *** 政部门对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 必须在......>>

问题六: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有哪些职责 一、游览向导的工作职责人们出门一次,总想多走几个景点。即使在一个景点里,可供游览的景观和古迹也往往并非一处,这就需要有熟悉当地环境、交通线路和风俗习惯的寻游为游客担任向导,合理安排游览路线,有主次地介绍名胜古迹,才能使游客在较短的时间里品赏更多景观,不至于因为不熟悉情况或安排和讲解不合理而造成种种遗憾。可见,导游负有为旅游者提供合理游览的工作职责,也可说是游客的向导员。【张家界森林公园门票】张家界森林公园门票二、宣传讲解的工作职责山河胜境的旖旎风光是经了解才能领悟的,至于文物古迹更因直接与某些历史事件、人物掌故以及风俗民情相关联,更需介绍才能懂得;这就必须有导游员进行讲解。如同置身于博物馆,如果没有讲解员的讲解介绍,单凭个人有限的知识,不可能获得比较完整的概貌。当然,面对美不胜收的山水风景或古迹文物,如果没有人进行适当讲解,就无法领会其中之美,也无法了解各地区、各民族、各朝代的历史文比,更无法充分实现旅游活动的认识价值和美学价值。至于,导游结合各个时期党的方针政策、法纪法规,对旅游者进行宣传和教育,更是责无旁贷的职责。例如,为新婚夫妇宣传计划生育,为游客介绍游览中的法规法纪,皆是应尽职责。所以导游应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员和讲解员。三、生活服务的工作职责导游担负着为旅游者的生活服务工作,使旅游者在旅途中能纵情游览而无后顾之忧。许多旅游者之所以愿意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是因为导游的生活服务使他们称心如意。导游的生活服务是现代旅游的重要体现和保证,也是旅游者与旅游服务设施相联系的重要媒介,就这个意义而言,导游也是游客的勤务员。四、组织安排的工作职责导游的组织作用,主要表现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做好组织工作。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是成批游客的群体活动,导游的组织工作,能够使来自各方的旅游者组合成一个集体,从而使旅游活动含有社会意义。导游还是游览活动的组织者。每项游览活动能否按照预定计划进行,需要导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调整安排,使游览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为此,要求导游成为一个能独立操作、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组织员。五、保障安全的工作职责名山大川、古迹名胜固然有其不可言状的胜景奇观,然而往往也有不少险处危境;常常需要凭险览胜,所以必须十分注意安全。导游在组织游览时有责任将景点的险境、险情和防范应急办法预先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并在游览时认真观察防微杜渐,发现苗子及时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于老、弱、病、残的旅游者,需要重点照顾,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旅途中有时会遇上意外事件,如旺季时的交通管制,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歹徒袭击等等。对此,导游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游客安全,并能带领游客团结一致、克服困难、排除险情、转危为安。因此,导游又是一名安全员。

问题七:导游考试答案 对对错对错错错对错错对对对对错对错错错对
按照以上顺序,不知道我答的是否正确,本人声明,不保证答案一定正确。

问题八:现在做导游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对策 相关范文:
关于导游服务质量的思考
[摘要] 本文首先针对旅 *** 业中导游服务质量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深刻地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导游服务质量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导游服务质量控制
2006年“五一黄金周”全国发生的旅游投诉依然不少,有些投诉是针对导游服务质量的。以辽宁省为例,几个重点城市的旅 *** 政管理部门共接到旅游投诉73起,投诉中涉及旅行社的36起,占投诉总量的49%,其中有些投诉是针对导游不认真履行职责、组织能力差、业务素质低的。
一、导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变相违约、私自创收。目前旅游者在出游或参团前往往与旅行社都有书面或口头约定,但由于旅游活动本身存在着较高的变数和随机因素,因此对于过分具体的细节却无法体现,如参观景点的时间、顺序等,所以某些导游员往往采用压缩、删改、增加景点的办法来为自己谋利,还有的就是临时增加收费项目,中饱私囊。
2.收授旅游者的购物回扣。国家旅游局也早已认识到了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并曾“三令五申”要求取缔和改变这种做法。但由于商家为了招徕客源、获取利润,多以高额回扣诱引导游人员,而某些导游员由于受到利益驱动,往往与商家一拍即合、默契合作、共享“油水”。这不仅会令旅游者买到同质高价的商品甚至是低质高价的商品而苦不堪言,损害旅游者的切身利益,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旅游企业与当地的旅游形象。
3.职业素质低、业务能力差。导游员作为旅游团队的服务者与领导者,不仅要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还要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等,因此就要求导游员要有为人服务的态度和能力。而目前有些导游员讲解千篇一律;有些导游员态度冷漠、服务怠慢;还有些导游员在处理突发事件与矛盾时,不能及时、规范、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导游服务质量问题的成因
1.职业道德缺失。旅游职业道德是随着旅游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其核心就是为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因此要求导游要具有一个端正的执业态度、高尚的敬业精神、正确的服务理念。而有些导游在具体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惟利是图、服务冷漠、欺骗糊弄游客等行为,这就是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
2.法律法规不健全与监管不力。我国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在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尽完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关于禁收小费的问题,目前很多学者就有不同看法。另外,我国在发展旅游业方面还没有一部真正的法律出台,无法可依的现实致使旅 *** 政管理或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与治理力度大打折扣,监管不力或基本丧失了监管。
3.导游执业资格取得相对简单。国家旅游局自上世纪80年代末推出了导游员资格考试制度后,考取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数也剧增,在此情况下,传统的执业资格报名与考试办法相对简单,学员只要经过一定学时的培训即可参加考试(笔试和面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虽然对导游员的选拔有一定作用,但由于选拔具有很强应试性,因此无从考核考生的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等关键因素。
4.现行的导游薪酬制度。目前我国的很多旅行社给导游只发少量基本工资(多为专职)或干脆不发工资( *** 居多),当导游员接受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团时,才得到相应的很低的津贴(或没有),甚至在一些地区还要倒过来向旅行社交“人头费”。另外导游员还要承担淡季时的“短暂性”、“季节性”失业,收入来源存在很大风险,这也最终促使了某些导游员违规操作,牟取暴利。
5.导游员数量大,管理不完善。由于导游员数量激增且 *** 导游员居多,而 *** 导游员与旅行社只有松散的临时雇佣关系,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双方几乎完全......>>

问题九:如何应对导游强迫购物 收集证据(旅游合同,发票,行程单,导游姓名等)致电12301进行相关投诉。

问题十:试论导游回扣问题及其改革对策? 哈哈,不知道合适不合适你,起码可以给你参考一下,关键词你自己写吧。
导游人员在履行导游义务时,根据旅游合同的规定或接受旅客的委托为游客购物提供服务和指导,这种履行合同的导购行为将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然而不少导游在导购过程中违法操作,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的重视。
一、违法导购现象的主要表现
1.超权导购
其主要表现:(1)合同中无购物内容又无游客委托,利用导游身份擅自劝购;(2)利用导游身份向游客兜售物品等。这些行为均超出了其导游职责范围,严重违犯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强行导购
其主要表现:(1)导游擅自改变计划,随意削减旅游活动而增加购物次数,故意延长购物时间,强迫游客接受其购物服务;(2)导游人员或者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给给游客本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强迫其接受导购,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消费意思的行为。民事行为应当自愿,强行导购与自愿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3.欺骗导购
其主要表现是导游人员个人或者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诱使游客作出错误的购物决定。这种损害游客利益的欺骗行为,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损害了游客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4.回扣导购
其主要表现是因收受了向旅游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财物,或为了从经营者处获得提成而进行针对性的导购,这种商家与导游人员心照不宣的暗箱操作行为,虽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未加禁止,但也因导游人员既是游客的委托人,同时又是经营者的利益均占者而缺乏交易的主体资格,与民事行为的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符,最终导致其导购行为无效;何况回扣行为还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保交易上的公正,实属法律所禁止的。
5.过失导购
其主要表现为导游人员对旅游消费品市场不够了解、信息闭塞、购物知识欠缺等,却不懂装懂,在应该知道自己导购行为会引起游客作出购物决定时,不是提出建议性意见,而是过分相信自己而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导购,这种购物行为虽可因游客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依法撤销,但不能不牵涉到过失导购的效力与责任问题。
上述违法导购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必将给我国兴旺发达的旅游业产生严重的危害。它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导游人员的职业形象,而且它将直接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打击游客的外出旅游积极性,严重影响旅 *** 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违法导购得不到治理,还将加剧旅游秩序的混乱,致使依法治游难以实现,法制建设会因此而出现盲区;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对外国游客进行违法导购,还将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对此,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
二、违法导购产生的原因
1.管理松驰,导购中有“漏洞”
近两年来,随着旅游业的火爆,各风景名胜区均加大了硬件投入,却忽视了软件建设,加大了旅游商品的开发,却忽视了交易秩序的整治,为导游人员与经营者联手违法导购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各旅行社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忽视了旅游合同的管理。在旅游合同中对购物行为不加详细规定,对导购工作不加具体限制;在履行合同中,对导游导购不作具体要求,对合同之外的导游导购行为不加协调和管理等,为违法导购提供了生存的空隙。
在导游人员的聘用问题上,各旅游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重数量而轻质量,重业务素质而轻思想素质,重使用而轻培养,为违法导购者提供了机会。
对导游队伍管理不严,对违法导购者查处力度不大,处罚力度太轻,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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