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 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 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 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 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 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 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原建设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建办[1997]49号)中第三条第(三)项“秘密级事项”第2条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的城市给排水、城市供热、供气、防洪及城市电力、电讯、人防等规划图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