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兼民用项目施工建设期是否属于安全保密范围

如题所述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1〕35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工安密〔2012〕105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开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为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展览展示、物资采购代理、信息系统集成和安全防范工程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
2013年1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及验收监测(调查)进行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开。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中明确:“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在提交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内容包罗万象,可能涉及较多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土、气象、公安、水利、林业、海洋等),因此,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较多。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
第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严重外交纠纷、边界争端的矿产资源调查和为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服务的探测工作情况。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土地资料;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边界争议或不利于边界问题解决的地质调查工作情况。
三、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泄露后会削弱军事防御能力的区域性国土资源测绘资料。
第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军事、海洋、测绘和放射性矿产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
《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厅发[2007]54号)
二、地质图件涉密确定
下列种类图件,其地质要素不属《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所列保密范围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一)各种比例尺的各类柱状图、剖面图、矿层(煤层)对比图、地层对比图。
(二)没有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只有地质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三)非军事禁区多张连幅的、比例尺大于1:5千(含1:5千)而覆盖范围不超过6平方公里的,或图中所有自然地理要素和非保密的地表人工设施点位坐标精度低于±100米的各类地质图。
(四)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有坐标线(经纬线)但无数字标注的图和报告正文中的各种插图。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发[1995]8号)
第二条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4、重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防保密工程,通信、电力、水力、交通枢纽设施,重要的信息中心等要害单位或部位,重要军工产品、尖端科研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警卫、守卫值勤方案、力量部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有关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6、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点、数量、守护、运送情况;
(三)秘密级事项
3、国有大型企业的守护力量部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环发[2013]118号)
该文件涉密,以下为96版。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数据资料;
2、军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情况。
(二)秘密级事项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2、全国大中城市全面、系统的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及重要海域和界河的水质监测数据;
3、国家及省级国际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方案、对策及出席国际重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活动预案;
4、未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的原始资料;全国自然保护区中有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全面、系统的监测调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示例
XX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公示说明
一、项目简介

二、涉密内容删除依据及理由
1.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第九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及《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统字[2005]56号)有关规定。因此,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涉及XX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数据、内容予以删除;
②根据原建设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建办[1997]49号)中第三条第(三)项“秘密级事项”第2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的城市给排水、城市供热、供气、防洪及城市电力、电讯、人防等规划图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因此,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涉及XX区域城市规划、设施规划等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③根据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中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1:2.5万、1:5万和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因此,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涉及1:2.5万、1:5万和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件予以删除;
④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环发[2013]118号)中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用于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全国及各地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系统监测数据。因此,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涉及XX区域的气、水、声等原始系统监测数据等予以删除。
2.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因此,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涉及XX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内容予以删除。
3.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将环评文件中涉及项目法人,公众参与调查表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照片、录像等内容予以删除。

"保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兵器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船舶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电子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对台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防震减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纺织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妇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工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供销合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保密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物资储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海关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航空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航天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核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红十字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化学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机械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技术监督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检验检疫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科学院科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林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旅游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煤炭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民族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农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侨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青年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轻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统一战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外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文化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烟草行业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冶金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印发《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定义群》的通知"
"邮政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有色金属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证监监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政法委员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政协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作中军事秘密范围及其密级划分规定"
"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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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16

  军民两用的工程,仍然属军事工程设施。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规定,只要涉及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的,一律列为军事秘密。事实上,即使是普通的城市给排水、城市供热、供气、防洪及城市电力、电讯、人防等工程,也是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  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  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 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  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  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  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原建设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建办[1997]49号)中第三条第(三)项“秘密级事项”第2条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的城市给排水、城市供热、供气、防洪及城市电力、电讯、人防等规划图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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