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自报道之日起几个月内实施一类管理

如题所述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严格管理;社区矫正对象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调整或者维持为普通管理等级;社区矫正对象经评估确认再犯罪危险较大的,或者三个月内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基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调整或者维持为严格管理等级;严格管理的,每周通过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一般不批准外出;普通管理的,每半月通过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社区矫正对象全程实施位置信息核查措施;社区矫正对象持有的位置信息核查手机不得关机、停机、设置转移呼叫、人机分离;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一、社区矫正法的权利
1、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和歧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2、申请社会救助、保险,获得法律援助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3、可以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的情形: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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