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的条件和需要等待的时间?

如题所述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规定,安置分为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退休与供养三种情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自主就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安排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退休与供养: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计算方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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