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有哪些

如题所述

行政主体的范围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授权的行政机关。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为了更准确地认识行政主体,我们需要了解他的特征。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可以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这是行政主体的首要特征,也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前提条件。另外,从性质上而言,行政主体的职权是行政职权,而非立法权与司法权。凡是不能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均不得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意味着行政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正是其拥有行政权能的具体体现。
3、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够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行政主体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明确行政主体概念最主要的法律意义所在。
由此可以看出,要想成为行政主体,三要素必须同时齐备:“权”、“名”、“责”相统一。其中,“责”是最关键的要素,也正是我们讨论行政主体概念的最主要的目的。
具体在行政法中,研究并确定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于确定解决行政争议的主体资格问题,亦即明确谁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二是在于确定行政赔偿救济的主体资格问题,即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究竟应当是谁。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主体按权力来源划分:具有权限的行政主体,即区域行政主体,主要分配给行政机关; 授权的行政实体,是公共公共实体,主要分配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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