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什么价值入账

如题所述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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