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混合政体
杨沁鑫
美国的政体,并不是单纯的民主政体,而是一种由民主、贵族和君主制相混合的政体。从古代到现代,单纯的民主政体决不意味着就是一种最佳的政体。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所以,君主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国家”, 除了面积越大,就需要更强大的权力外,公共赋税与他们的距离也是一个原因。君主制下赋税最大、贵族制次之、民主制胃口最小,所以也只有富裕的国家才能满足君主制的要求,而小而穷的国家则选择开销最小的民主制。实际上,没有一个政体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政体与国家的匹配与人口、领土面积、富饶程度、甚至气候都有关系,尽管到了现代,世界各国都追求接近民主的政治,但这种追求在适用国家中所能发挥的最大效果仍然与上述因素有关,而且,最重要的是,和这种政治赖以生存的文化有关。这些都是从政体与环境的适应角度出来来谈的,但这还不够,因为即使是最适宜的环境下,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未必也是最佳的政体。因为民主制可能蜕化成暴民统治;贵族制则蜕化成寡头政治;至于君主制,则可能变成恐怖的专制。之所以政体会蜕化,是因为没有权力的制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在设计联邦政体时,制度的构建者们首先是采用了孟德思鸠三权分立的学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如果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用权力来制约权力,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内部的构架却采用了三种不同政体的实质。
一、 有关立法权的政体
有关立法权的核心政体是民主制。民主制就是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人民行使主权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将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法律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些法律在另一部分人中适用便没有了正当性,他们没有参与表决,表决的时候甚至连他们的代言人都没有,他们凭什么要服从?须知,法律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同意。另外,作为行使立法权的立法部门,除了享有立法权外,那些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的事务也是需要民主制的参与的,诸如条约的批准、总统的弹劾等。这些事件有都有一个特点,就是紧迫性不如行政事务那么高,需要立即的作出反应(当然也不是说可以拖延),而且事关重大,民主制相信,只有人民自己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但民主制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即是如果没有制约,一样可能演变成暴政。历史上有名的例子就是苏格拉底之死,当时陪审团以281比220的多数票宣布苏的死刑;另一个比较出名的例子就是1933年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以43.9%的票数成为国会中的多数党,但这个党的另一名称即是纳粹党,他们的行为很难和民主挂上钩。
民主的弊端一个就是容易被蛊惑,他们就像干柴一样,只要政客们稍微吹一下火星,民主的烈焰便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必须用理性来制约民主。民主的第二个弊端就是可能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联邦大会上有过一段讲话“所有的社会都分成少数人和多数人。少数的人富有、出生好,另外的人是人民群众。”“将一切权力授予多数人,他们会压迫少数人。将一切权力授予少数人,他们会压迫多数人。” 因此,联邦政府在立法机构中采用了两级的权力架构.参议院代表的是少数人,他们是出生好、有理性的象征,众议院代表的是多数人,他们是民众的象征。用理性来控制民主,这才能发挥民主最大的魅力。两院的区别,最直接就是宪法对其资格的要求。参议员必须年满30周岁,在取得公民资格9年以上,众议员只需年满 25周岁,取得公民资格7年以上。可见,参议员的要求比众议员高,立法的目的是参议员代表的一种精英民主,而众议员代表一种平民民族。另外,参议员的数额每州只能两名,而众议员的数额是根据各州人口来定的,但至少有一名。这也是一种反映。
二、 有关行政权的政体
有关行政权的核心政体是君主制。行政权需要的是效率,需要的是及时反应,强调命令与服从的君主制最能满足这种要求。君主制与专制的区别就是君主制是君主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专制则是随心所欲的治理。孟德思鸠说“一个人面对自己的五官不断地沉吟:‘你就是一切,别人都一钱不值时,’他便自然地开始怠惰、愚昧,沉湎于淫逸。” 美国的总统当然是受法律制约的,但他也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总统行使职权时是君主制,但选举总统却是民主制,是一种间接的民主。美国选举总统实行选举人制。各个洲的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总统。但实践中除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外,其余的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都是实行“胜者通吃”(Winners-Take-All)。当一个州政党提出的选举人名单赢得了多数选票时,该党提出的总统候选人也赢得了选举人票的多数。这样,实际上选民直接的投票直接决定了总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美国的总统选举也有直接民主的一些痕迹。
当然,总统的君主制与传统意义上的君主制还是有区别的,那就是他受到的约束更多。在制宪的时候,也有不少人反对宪法中这种总统的设置,汉密尔顿这样写到: “在这方面,反对宪法的作者们似乎极尽歪曲之能事。他们考虑到人民对于君主制度的反感,力图利用人民的猜忌和疑虑来反对设想中的合众国总统一职;把它不仅说成是那令人讨嫌的前辈的胎儿,而且说成是君主的成年的继承人” 在与英国国王相对比后,汉密尔顿得出如下结论“合众国总统为民选任期四年的官员;英国国王则是终身和世袭的君主。前者个人可以受到惩罚和羞辱;后者则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前者对议会法案可以有有条件的否决权;后者则有绝对的否决权......前者毫无神权;后者则是国教的最高首领和教长!对于把这样不同之物妄想说成相似的人,我们还能予以什么答复呢?对于把由人民定期选出公仆掌管一切权力的政府说成是贵族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的人,答复也只能是一样的。”
三、 有关司法权的政体
有关司法权的核心政体是贵族制,这个主要体现在联邦法院中的宪法地位法院。联邦法院可以分为两种,宪法地位法院和立法地位法院,前者实行终身制,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美国宪法之所以像贵族一样保障法官的身份,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在三权分立下,司法部门是最弱的部门,因此必须对其加以额外的呵护。汉密尔顿写到:“大凡认真考虑权力分配方案者必可察觉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对宪法授与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力最小。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在弱势的环境下,首先,必须对他们的待遇加以保证。“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宪法规定总统的俸禄在任期内不能变动,但宪法地位法院法官的俸禄确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其次,对他们的职务也要加以保证,实行终身制,非经弹劾不能免职。在这样的保证下,法官们才可以完全独立的履行宪法赋予自己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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