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属于不同民族,那么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任一一个民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可自行属于第三个民族。
此外,不同民族公民的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公证确认收养关系),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扩展资料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更换民族成份:
1、本市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提出要求,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2、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3、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取消。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