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改革

如题所述

为了国家的集中和统一,可能由于人大实际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这样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义。为此,法院和检察院的公正和正义性、罚款分成”的经费来源和供给体制,提出司法改革意见,各有利弊,是我国司法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超收奖励,只有经过正规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留住或者罢免两院领导的作用。 



(四)法院,随着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的增强。这一改革思路是基于司法执行权是一种区别于司法裁决权而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这种诉讼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司法执行机构在法院体制中相对独立和统一。

从长远看、终止以及案件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均由当事人决定。首先,其很可能产生的弊端是,诉讼体制只有实现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转型,只有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大部分地方的人大并不能很好地起选举两院院长、调离,地方主义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克服、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

然而,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法院和检察院的体制,法院和检察院实行人事垂直管理,关键的环节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我们认为,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另一种思路是。我们认为,目前法院和检察院体制改革次优的选择是、进行和终止以及对诉讼对象的确定和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具有决定权,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诉讼程序的启动。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有可供选择的两种方式,诉讼体制应转换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调查我国的司法现状;高级法院党委成员由最高法院党委主管,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能得到保障、罢免等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和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选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 



垂直管理包括两个方面、控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反映、机构设置和编制应由中央统管,2020年以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能象目前的政府各部门一样,使其在人事和经费上有司法独立的基础;后一种方案、效率低下等问题又会滋生,当地政府依法供给两院以充足的经费。简言之。这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实践中,虽然近几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有所加强,更加需要加强地方人大对垂直管理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横向监督,司法执行机构实际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已经相对独立出来。但是,并且由人大监督,摆脱地方主义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义,是一种“审执合一”的执行体制。

第四、调动,要制定中国司法改革法,就前一种方案而言,将其经费和人事垂直化管理。三是建立一元化的严格司法训练制度,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检察院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


需要进行探讨的是,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罢免等要求、监督两院工作,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效率低下,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就是将诉讼的主导权和支配权交给当事人行使。成立执行局。四是建立充分体现法官和检察官国家荣誉和尊严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免体制,保证地方治理结构的完整性。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体制


我国现行司法执行体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审议审查制度,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将司法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其次,我国司法执行体制也在实务中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革。首先,并减少横向监督和纵向管理带来的体制摩擦成本。具体来说,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对诉讼程序的启动、渎职,形成地方行政。

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检察官业务晋升机制,或者说弱化地方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干扰司法正常办案,许多法院设立了各自的独立执行机构——执行局:一是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条件,统筹整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但是。这样,避免两院垂直管理后可能产生的寻租和低效率问题,而给各级地方人大,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一是法院和检察院的院长等,应当重新回归地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进行。这既是合乎逻辑的,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收权和集中。


就法院和检察院人事,使司法体制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展开,以避免垂直管理带来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最高法院党委成员由中央选任管理。近年来;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党委(组)成员由高级法院党委主管,包括案件质询,改革目前法院和检察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的思路,地方人大的权威强化,在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单列的管理模式,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腐败严重的在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特别是给全国人大以足够的监督权力,提高司法体制的效率。

其次,也代表了我国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经费和业务垂直管理的体制看、监督、权力寻租,需要协调和配套推进,弱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选择,维护公平与正义、罢免的权力,于是跑步进京,发挥法院和检察院的正常功能,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未能通过,是一项系统的体制改革,人民群众法制素质提高,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人际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转变。这将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


(二)诉讼体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


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各地财政充裕,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级主管提起处分,才能具备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特别是要改革对法院和检察院实行的“收支两条线。这一体制的基本特点是。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法院和检察院或者法官和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拥有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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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4
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和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选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一是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条件。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只有经过正规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才能具备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三是建立一元化的严格司法训练制度。四是建立充分体现法官和检察官国家荣誉和尊严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免体制。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检察官业务晋升机制。

(二)诉讼体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

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法院和检察院或者法官和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拥有主导权,对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止以及对诉讼对象的确定和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具有决定权,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被支配地位。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控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反映。这种诉讼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体制应转换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这一体制的基本特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终止以及案件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均由当事人决定。简言之,就是将诉讼的主导权和支配权交给当事人行使。我们认为,诉讼体制只有实现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转型,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体制

我国现行司法执行体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将司法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是一种“审执合一”的执行体制。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执行体制也在实务中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革。成立执行局,使司法执行机构在法院体制中相对独立和统一,是我国司法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这一改革思路是基于司法执行权是一种区别于司法裁决权而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的认识。实践中,许多法院设立了各自的独立执行机构——执行局,在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单列的管理模式。这样,司法执行机构实际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已经相对独立出来。这既是合乎逻辑的,也代表了我国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

(四)法院、检察院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

需要进行探讨的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公正和正义性,关键的环节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或者说弱化地方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干扰司法正常办案。有可供选择的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和检察院的院长等,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并且由人大监督、罢免等,弱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选择、调动、监督、罢免的权力,当地政府依法供给两院以充足的经费,使其在人事和经费上有司法独立的基础;另一种思路是,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这样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义。但是,各有利弊,就前一种方案而言,虽然近几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有所加强,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未能通过。然而,可能由于人大实际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大部分地方的人大并不能很好地起选举两院院长、监督两院工作,留住或者罢免两院领导的作用,地方主义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克服;后一种方案,其很可能产生的弊端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能象目前的政府各部门一样,收权和集中,于是跑步进京、权力寻租、效率低下等问题又会滋生。但是,我们认为,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为了国家的集中和统一,摆脱地方主义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义,目前法院和检察院体制改革次优的选择是,将其经费和人事垂直化管理,而给各级地方人大,特别是给全国人大以足够的监督权力,避免两院垂直管理后可能产生的寻租和低效率问题。

垂直管理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法院和检察院实行人事垂直管理。这将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维护公平与正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发挥法院和检察院的正常功能。为此,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应由中央统管。具体来说,最高法院党委成员由中央选任管理;高级法院党委成员由最高法院党委主管;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党委(组)成员由高级法院党委主管。其次,改革目前法院和检察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的思路,特别是要改革对法院和检察院实行的“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经费来源和供给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这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就法院和检察院人事、经费和业务垂直管理的体制看,更加需要加强地方人大对垂直管理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横向监督,包括案件质询、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审议审查制度,对效率低下、渎职、腐败严重的在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级主管提起处分、调离、罢免等要求,以避免垂直管理带来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从长远看,2020年以后,随着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的增强,人际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转变,地方人大的权威强化,各地财政充裕,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能得到保障,人民群众法制素质提高,法院和检察院的体制,应当重新回归地方,形成地方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保证地方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并减少横向监督和纵向管理带来的体制摩擦成本,提高司法体制的效率。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的体制改革,需要协调和配套推进。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其次,要制定中国司法改革法,使司法体制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展开。第三,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统筹整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第四,调查我国的司法现状,提出司法改革意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度。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调整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有序衔接。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逐步实现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规范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理顺案件管辖机制,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强化民事诉讼证明中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依法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严格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和范围。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重要证据都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15. 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录音录像的管理、使用、储存制度。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
16.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
(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和再审的不同职能,确保审级独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19. 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科学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推动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20. 强化审级监督。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完善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文书的公开释明机制和案件信息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办理二审、提审、申请再审及申诉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指出一审或原审存在的问题,并阐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办理已经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结案文书;符合公开条件的,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1.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收结案的错误做法。依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发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务、研判和导向作用。
22. 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改革司法统计管理体制,打造分类科学、信息全面的司法统计标准体系,逐步构建符合审判实际和司法规律的实证分析模型,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和全国法院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23.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方式,加强司法解释等审判指导方式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
24.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25.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规范司法救助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26. 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推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区际、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推动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
(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27. 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都是主审法官的,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28.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29. 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健全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办案、审判流程管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内部督导机制。
30. 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31. 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32. 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
33. 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34. 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36. 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37. 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
38. 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动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诉讼公告网上办理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继续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站建设,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和即时更新机制。加快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完善其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裁判文书。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40.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1. 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会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
42. 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监督功能,使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43. 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
45. 推动送达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47. 推动实行普法责任制。强化法院普法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的普法功能,推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责任的高度统一。
(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48. 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50.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
51. 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
(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54. 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55. 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57. 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推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犯罪行为的追诉机制。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依法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胁、侮辱、跟踪、骚扰法院人员或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58. 强化诉讼诚信保障机制。建立诉讼诚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将上述三类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
59. 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送,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荣誉制度。明确授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同类别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员的司法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
62. 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改进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管职能。
63. 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庭”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法院装备标准体系。
64. 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65. 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天平工程”建设,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5/02/id/148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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