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的处级干部能不能出境旅游

如题所述

可以,但必须经组织批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下面文件供你参考: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1999)23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对于保证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维护国家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力度,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授权的部门,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地(厅、司、局)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国外使馆、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随任职手续一并办理。派出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凭中央的任职通知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因特殊情况,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凭中央的批件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核。
  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按中央规定,分别由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中央管理的厅(局)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边境省(自治区)的省级干部因公临时到毗邻国家 (地区)不须报经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审批的,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副省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仍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0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央管理的厅(局)级于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二、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管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管理的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定期将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上交保管的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上交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的,发证机关和保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对不按期上交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并登记。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办妥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补报和登记。
  (三)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的党组织报告(中央管理的干部,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其中,中央管理的于部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的,要认真核实情况,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对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一经发现立即调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将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并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逐级上报中央组织部。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今后,凡在办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手续中越权审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的,有关单位一经发现,要立即向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证机关报告,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认真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责任制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做好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保管、收缴工作,认真实行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报告、登记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严肃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根据上述意见精神,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党委,要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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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要取得单位的审批,已退休的干部应该手续会简单一些。具体可以联系单位的工会或者人事科,问一下当地的具体政策,或者直接咨询当地的出入境管理局,因为很多省市都对干部出境有不同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6-29
已退休的处级干部可以出境旅游,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一些可能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1. 签证:出境旅游需要办理签证,不同国家对签证的要求和流程都不尽相同,具体需要根据目的地国家的要求进行办理。
2. 资金:出境旅游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需要提前做好旅游期间的经济计划。
总之,只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已经退休的处级干部是可以出境旅游的。
第3个回答  2018-06-11
离退休干部出国(境)有关政策规定摘要
2015-03-19 10:43 (点击: 3146)
一、对离退休干部短期出国(境)期限和审批手续的规定
1983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规定
1983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少数有特殊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的规定
1992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5号)规定: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技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上述人员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向审批部门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其中,地(厅)、司(局)级(含副职)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委)审批;其他人员,由有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的地(厅)、司(局)级单位审批。知密度高的离休、退休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仍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军队的离休、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规定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规定: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离休干部报销出国探亲费的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六、对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规定
2003年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规定:
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七、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的要求
中纪委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规定:
1.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2.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3.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注:包含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抢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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