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第7个月,公司未签合同并提出开除,该如何获得补偿?

我的公司正式提出与我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在这之前我在公司工作已经整7个月了,一直没签转正合同。我是08年前入司,6月份公司提出开除。
是不是应该得到补偿?应该得到多少合理补偿?应该怎么作?请大家出某画策,感谢大家!
感谢大家献策!
我的工资结构是这样:这7个月一直领取试用期工资,工资条上体现: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津贴。
那么我实际应得补偿金是只拿基本工资的双薪,还是实发工资的双倍?有法律依据么? 谢谢大家!!!

可以得到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应先签订合同在试用!
再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否则,在08.1.1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可以请求6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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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26
如果一直没有劳动合同,你们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仍旧受法律保护。
依据新法,没有签劳动合同你可以获得从08年2月1日以后每个月的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你没有违返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补偿你两个月工资。还有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的话还要再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第2个回答  2008-07-26
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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