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i)九级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可以构成九级伤残。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一名法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