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编写财务报告附注?

如题所述

企业编写财务报告附注的方法是:
一、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附注披露的信息应是定量、定性信息的结合,从而能从量和质两个角度对企业经济事项完整的进行反映,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2.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系统合理的排列和分类,有顺序地披露信息。由于附注的内容繁多,因此更应按逻辑顺序排列,分类披露,条理清晰,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以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也更好地实现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3.附注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以有助于使用者联系相关联的信息,并由此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

4.附注披露的详细格式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一般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由于企业在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环境下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产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同,因此在附注中披露非持续经营信息对报表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 附注应按照以下顺序披露: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对于企业基本情况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如企业所处的行业、所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客户的性质、销售策略、监管环境的性质等。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

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不得做出这种表述。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企业在发生某项交易或事项允许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从允许的会计处理方中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比如,存货的计价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为了有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有必要对这些会计政策加以披露。包括:

(1)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这直接显著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分析,这项披露要求便于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项目是按何种计量基础予以计量的,如存货是按成本还是可变现净值计量等。

(2)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指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对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最具影响的判断。这项披露要求有助于使用者理解企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背景,增加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2.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强调了对会计估计不确定因素的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确定依据,这些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在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重大调整。
在确定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过程中,有时需要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这些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加以估计。例如,为正在进行中的诉讼确认预计负债时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依据等。这些假设的变动对这些资产和负债项目金额的确定影响很大,有可能会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做出重大调整。因此,强调这一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以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尽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构成或当期增减变动情况,且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在披露顺序上,一般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顺序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如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及收入、成本费用等等分别逐项目的详细披露。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这主要包括或有和承诺事项、贷款、担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等,具体的披露要求须遵循相关准则的要求,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① 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② 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③ 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④ 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等等。

三、“重要性”项目需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或其他事项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归类而形成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某些重要项目不仅应在报表中列示,还应当在附注中作详细披露。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是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重要性”是判断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会计准则首次对“重要性”概念进行了定义,即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
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人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财务报告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是财务报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财务报表中的数字是经过分类与汇总后的结果,是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高度概括和浓缩,如没有理解这些数字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披露的内容,财务报表就不能充分发挥效用。因此,附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报表使用者只有全面阅读附注,才能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条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4)现金流量表;(5)附注。

从上述规定可见,一套完整的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
《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二条规定,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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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2
财务报表中的数字是经过分类与汇总后的结果,是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高度概括和浓缩,如没有理解这些数字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披露的内容,财务报表就不能充分发挥效用。因此,附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报表使用者只有全面阅读附注,才能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条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4)现金流量表;(5)附注。 从上述规定可见,一套完整的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二条规定,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那么, 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 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附注披露的信息应是定量、定性信息的结合,从而能从量和质两个角度对企业经济事项完整的进行反映,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2.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系统合理的排列和分类,有顺序地披露信息。由于附注的内容繁多,因此更应按逻辑顺序排列,分类披露,条理清晰,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以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也更好地实现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3.附注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以有助于使用者联系相关联的信息,并由此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 4.附注披露的详细格式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一般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由于企业在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环境下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产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同,因此在附注中披露非持续经营信息对报表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附注披露的顺序 附注应按照以下顺序披露: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对于企业基本情况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如企业所处的行业、所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客户的性质、销售策略、监管环境的性质等。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 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不得做出这种表述。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企业在发生某项交易或事项允许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从允许的会计处理方中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比如,存货的计价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为了有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有必要对这些会计政策加以披露。包括: (1)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这直接显著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分析,这项披露要求便于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项目是按何种计量基础予以计量的,如存货是按成本还是可变现净值计量等。 (2)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指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对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最具影响的判断。这项披露要求有助于使用者理解企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背景,增加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2.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强调了对会计估计不确定因素的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确定依据,这些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在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重大调整。 在确定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过程中,有时需要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这些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加以估计。例如,为正在进行中的诉讼确认预计负债时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依据等。这些假设的变动对这些资产和负债项目金额的确定影响很大,有可能会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做出重大调整。因此,强调这一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以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尽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构成或当期增减变动情况,且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在披露顺序上,一般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顺序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如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及收入、成本费用等等分别逐项目的详细披露。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这主要包括或有和承诺事项、贷款、担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等,具体的披露要求须遵循相关准则的要求,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① 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② 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③ 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④ 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等等。 “重要性”项目需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或其他事项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归类而形成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某些重要项目不仅应在报表中列示,还应当在附注中作详细披露。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是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重要性”是判断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会计准则首次对“重要性”概念进行了定义,即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人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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