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有何规定

我想说明的是除了学校而外的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的规定,有谁知情能告诉一下吗?谢谢!我现在工资太低了,现在这个生活水平,简直无法生活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管理人员工资套改政策
  1、管理人员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或聘任的职务。其任职(聘任)年限是指正式任命或聘任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2、管理人员套改职员职务工资时,对于已明确行政级别的单位,按明确的级别进行套改。对于未明确行政级别的单位,按如下办法套改工资(不涉及职务问题,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执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二、表三、表四单位的正职按二级职员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二、表三、表四单位的副职、表五单位的正职按三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二单位中层正职、表五单位的副职、表六单位的正职按三级职员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三单位的中层正职、表七单位的正职按三级职员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二单位的中层副职、表四、表五单位的中层正职、表六、表七单位的副职、表八(六)单位的正职按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三单位的中层副职、表八(七)单位的正职按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表二单位中执行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为76元、表四、表五单位中层副职,表六、表七单位中层正职,表八单位副职、表九单位正职按四级职员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套改;执行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为70元、科员、职员按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套改;办事员按六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套改。
  3、即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分别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相应年限按相应年限的任职(聘任)年限计算,不能将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后可选择执行较高的职务工资,同时,建立未选择职务的档案工资。如选择执行行政职务工资,1993年10月1日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的办法,以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并可继续选择执行其中较高的职务工资。反之,亦同。
  4、1993年9月30日前,由外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所任职务的年限是否与现职务任职限年合并计算,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自定。如需合并计算,应依据调入人员原单位主管部门认定的职务由区、县、局、总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对调入后未确定职务的人员,应确定职务,在未确定职务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调入前本人工作年限和调入后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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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5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随着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职工的工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和办法已不适用。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办发[1993]85、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退休的规定,结合民族区域政策,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退休费
  1、 事业单位按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计算退休费时,其计入退休费基数中的津贴部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0%。
  2、 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构成分别计算。其中级别工资、职务工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全额计发。机关工人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规定的比例计发,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费计发基数中的奖金部分分别为退休前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及坟发标准表(见表)
  二、 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的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工(不包括党政机关行政干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所授于的各类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退休后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原基本工资部分按100%发给;连续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上表满35年以上档次比例计发退休金。
  三、 工作不满10年的人员,不实行退休、退职办法。其中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二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生活补助金。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不到国家规定退伍年龄,因病(非因工伤残)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病休手续齐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生活费按本规定计发基数的40%(50%)计发退职生活费。
  五、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其提供退休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六、 职工退休、退职后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知龄贴及参加工资改革后保留的副贴、地差;按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规定范围享受的每月10元、20元补贴均按100%发给。
  七、 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对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不再享受原规定的退职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八、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凡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支付的,其各种津、补贴按原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九、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自治区以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计发办法、标准及退休的条件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十、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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